封建社会
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造成领主或地主与农民对立的社会
封建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全无土地,只能耕种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被地主剥削
发展历史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古代的封建社会》一章中说,中国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束:根据中国大陆史学界的认定,从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封建制度结束的标志。
一些西方中心论者和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西洋以外的世界大多不存在被当今汉语翻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他们中有人说:“有史学家误以为,在马克思的历史观点中社会形态是线性发展的,是越来越进步的,即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是共产主义社会。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之后,中国历史就必须按方抓药,所以秦朝之后必须是封建社会。这就好比先做成一个模子,不管你合适不合适,硬套进去。于是中国就有了“封建社会”之学说。套进去后,发现西方的模子不合适中国,因为秦朝根本不实行分封制,于是又赋予了封建社会新的定义,所谓的‘中国封建社会’,比西欧封建社会延续的时间都要长一倍以上,中国的分封制,仅仅分封到家族的儿子或者有功的臣子,由他们组成一定程度的地方专制,自行任命地方官员管理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由秦朝开创的郡县制,由皇帝任命中央及地方官员,逐级管理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即中央集权制。”。有学者指出,这种看法并不确切,因为马克思主义中的“封建制度”实际上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定义的。如果单纯将“封建”定义为“封土建国”,那么中国事实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这亦是学界所公认。因此,马克思定义的广义上的“封建社会”,具备更为普适的价值。当然,也引起了一些人的误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并非受“古典进化论”影响的结果,也没有什么单线、多线的矛盾或不一致。科学地揭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本质和规律应是历史科学的基本理论任务。抛开唯物史观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社会历史阶段的共性标准,代之以布洛赫对于西欧封建制的个性特征的归纳作为标准,从而否认中国封建制社会存在的观点缺乏说服力。从历史事实可以看出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
战国至西汉
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在中国逐渐取代商周极盛时代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原来依靠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实际占有田地的国家世官贵族逐渐被替代掉,田地不断转而由军功田主和官僚田主私人占有。虽然依靠国家的“授田”、“垦辟”等政策,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也有所滋长,但随着土地买卖的出现、土地私有制的充分滋长,自耕农的小土地很快便不断遭到官僚贵族、田主兼并,最终滋生了豪强田主们的大土地所有制。恩格斯指出,“当自由地一旦变为可以自由出让的土地财产,变成商品的土地财产,从那一瞬间起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战国中后叶,官僚、贵族、田主以及各类货币财富所有者都往往以“购买”土地为手段,竞相兼并自耕农的土地,秦国之人“富者田连仟佰, 贫者亡立锥之地” ,三晋之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的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剩余价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剥削。在战国时代的中国,这一切便渐具雏形。
西汉初年,在朝廷“以有功劳行田宅”、“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等政策下,豪强田主们的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滋长,占有大量土地(“陂池田园”)的庄园不断产生,与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中自给自足、采用地租形态剥削的西洋大地产庄园颇为相似。但西汉初年中国的庄园仍处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还没有发展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文献资料中只有零星记载。
虽然战国至西汉时代,土地私有制已在中国逐渐取代商周时代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豪强田主们的大土地所有制滋长起来,豪强田主们甚至可以“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专山泽之饶”,但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出现自然经济并未在当时占据主导,商品经济(城市交换经济)才是当时的主导力量;大土地所有制下的佃农和依附性佃农并未占据主流,小农小农经济仍然是当时社会的基础——根据何兹全等学者研究,战国至西汉在田地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主要是自由民(“编户齐民”,汉代时其人数约五千万左右,其中小农总应该有三四千万)和一部分奴隶(汉代时其人数大约五六百万,最多约一千万),而不是佃农和依附性佃农。这与同一时期西方古典古代社会的古罗马(“海西国”、“大秦国”)十分相似(马克思对古罗马的古典古代社会曾有这样一句评语:“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而且,战国至西汉的中国与古罗马统治下的西方,二者的小农和小农经济的命运都颇有些相似——他们同受官府的赋敛剥削,同受交换经济的侵蚀,因而失业、流亡、卖为奴隶,奴隶再向租佃关系、依附关系、隶农、农奴道路上走,两家如出一辙;另外,战国至西汉的中国与古罗马治下的西方,二者都存在十分相似的奴隶制。虽然从“异”处看,二者千差万别;但从“同”、共性方面看,它们确实是“小异大同”,或者说是“有异有同”的。也就是说,战国至西汉的中国,与古罗马统治下的西方一样,虽然都正在向被汉语译成“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演变,却也都还没有真正步入“feudal society”,仍然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广泛存在奴隶制度的古典古代时代。
汉魏六朝
西汉朝廷在汉匈战争以后,为了从财政上支持战争和中央集权,实行了工商官营政策,从而导致原本从事商品经济的富商大贾把资金转向土地,“以末致富,用本守之”,加速了豪强田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长。到了西汉末年,随着豪强田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长,豪强田主们私有的庄园在中国遍地开花。这些庄园,大多是一个包括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经济单位,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庄园经济在这个经济单位中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其后自然经济也逐渐取代城市交换经济而在世间占据主导)。到了东汉,由于东汉朝廷本身是在豪强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个统治集团内部有很多大庄园主。于是,东汉的统治者就对豪强田主采取保护政策,通过“察举”和“征辟”等任官制度,使豪强庄园主控制各级政权。在经济上,豪强庄园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利用宗族成员、奴婢、“客”进行生产。中国的庄园越来越成为以大地产为基础,以超经济强制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为剥削形态,有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以自给自足为目的进行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与中古西洋庄园颇为相似。这也说明,该体制已经随着豪强田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长,在中国逐步建立起来。马克垚在《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中指出,“应把庄园视为封建西欧农业生产中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认识。由于生产力相对低下, 所以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形态剥削。而由于劳役地租的存在,提出了封建主对耕作者人身强制的必要性,因而在庄园上存在着控制农民的各种权力,同时这种权力也往往体现为直接剥削的权力。”
东汉末年以后,尤其是黄巾起义以后,破产的自耕农大量转化为豪强庄园主的依附农民和佃农。由于各路割据势力混战,各地豪强庄园主乘机兴起,建立以庄园为基础的田主武装,除在混战中相互吞灭之外,其余都分别成为三国的支柱。从此,庄园的存在,不单纯是生产组织,也有军事组织的作用。战乱中的豪强庄园主的庄园,都呈现出庄园武装化、堡垒化趋势。东晋以后的分裂割据时期,这种武装化、堡垒化的豪强庄园,成为了中国北方普遍存在的坞壁庄园;即便是在政治上较为统一的南方,也普遍出现了世族庄园(这些庄园不少还是直接在封地基础上建立的),并在宋孝武帝颁布“占山法”承认后达到鼎盛 。由于这一时期出现了国家大庄园和大土地所有者的私家庄园, 绝大多数的农民要么沦为依附于国家的“屯田客”, 要么沦为豪门的荫户部曲(生产关系是人身依附很强的宗主部曲关系)。随着这种农奴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重建,与中古西洋类似的领主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国家农奴制经济”和“豪强农奴制经济”。由于土地买卖关系已经确立,自由小农不断沦为农奴并被直接依附于土地之上,使得土地买卖与政治权势相结合,领主贵族经济不断壮大,造就了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占据主导地位的“士族” 。随着庄园经济的壮大,即便是在政治上较为统一的中国南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越来越占据主导 。
唐宋
隋唐之际,经过长时间的战乱,中国内地逐渐再度走向统一。长年的战争消耗了人口,中国内地形成了“土广民稀”的格局。由于国家掌握大量“无主荒田”,隋唐统治者便借鉴鲜卑索头部族建立的北魏在分裂战乱时代“计口授田”的经验,推行“均田制”,授予小农“永业田”、“口分田”,限制土地买卖、抑制土地兼并,促使土地分散化、促使小农经济恢复增长,意在压制豪强庄园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长。然而,“均田制”虽然在长年的分裂战乱之后造就了一段时期小农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平衡”,但却无法使贵族、官僚和豪强大田主吐出他们已经盘踞的私有土地,无法动摇与中古西洋相类似的农奴制,无法改变土地日益私有化的趋势;而且,伴随着人口的周期性增长,人口增长逐渐快于田地垦殖速度,这最终导致了朝廷对小农无田可授,小农们再次被贵族、官僚、豪强庄园主们兼并为奴婢(均田制本身也存在容易导致地块破碎化、增加耕种管理成本这一制度弱点,注定无法长久推行)。所以,虽然推行了“均田制”,但隋唐朝廷最终依旧没能阻挡豪强庄园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继续滋长。比如,“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至永徽而后,则兼并如故矣” 。
唐朝中叶以后,“均田制”已名实俱亡。随着大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国家土地政策出现了由以往“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转变,朝廷逐步放弃以行政手段限制土地庄园化的旧政策,转而支持土地自由买卖:“中叶以后,法制堕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到了宋代,“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薄”,进一步承认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国家对土地交易的放宽,使土地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均田制条件下分散细碎的小农耕地重新聚合成较大面积的地块。随着均田屯田营田等各种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逐步得到最终确立并居于主导地位,唐宋时期土地自此又出现“庄园化”趋势。然而,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国内地再次陷入分裂割据的战乱,门阀士族庄园主阶层逐步消亡,唐宋庄园的核心功能开始主要变为了分租地块和收取地租等土地增值活动,对佃农的生产过程控制减弱,庄客与庄园主的租佃关系也有别于世族庄园时代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前代世族庄园封闭的自然经济相比,此时的庄园逐渐有利于农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品牌营销,总体上有利于商品经济滋长,并最终与农商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从此,庄客与田主的租佃关系在中国逐渐居于支配地位,逐渐取代与中古西洋相类似的农奴制,从而导致了中国从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转化,并最终确立了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局面。
中国从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转化的表现为: 第一、门阀士族庄园主阶层逐步消亡,新兴田主阶层“势官地主”出现(“势官地主”虽有政治身份和特权,但特权有限);第二、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中国社会逐渐从庄园农奴制阶段发展到租佃制阶段,许多原属于贵族田主的部曲被转化成为租佃农民,由贵族田主的“私属” 转化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也得到减轻,身份地位也有明显提高(但在中国不同地域,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得到减轻的程度也不一样);第三、部曲奴婢劳动制逐步为雇佣劳动制所替代,“良贱体系” 逐渐瓦解,唐律中原先规定的奴婢和部曲、客女两等贱民在宋代都趋向消亡(在唐朝,家内服役的主要是奴婢;到宋代,家内服役主要是受雇佣的“人力” 和“女使”, 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
西洋
西洋于9世纪以后的分裂割据时期,逐渐确立领主制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迈入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这一时期,领主之间因土地封授而形成主君臣属的依附关系和庄田层层封授的局面, 庄田获得者需要向庄田封授者承担依附义务。许多原来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因战乱和赋税沉重而把自己的土地“献纳”给某位领主并“委身”于他, 然后再租用该领主的土地成为农奴,各级领主成为了普通农民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层。大批农奴以“身份依附”“土地依附”“司法依附” 的形式依附于庄园领主。
尽管这时西洋绝大多数农民被农奴化了, 但各国仍存有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但自由农民经常分化,一部分上升为中小地主,而大部分自由农民则沦为佃农。就这样,在领主制以绝对优势取代村社制的时候,在其体内也出现了否定自身的新因素——地主制。在西洋,领主制向地主制的矛盾转化早在11世纪就开始了。这个转化运动在13世纪以前是属于量变阶段,13世纪以后才进入质变阶段。这种转化体现为:(1)从以庄园制为主向以租佃制为主的转化;(2)从以劳役地租为主向以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为主的转化;(3)领主自营地减少并被分成小块进行出租;(4)出现庄园地产转移运动。这一时期的西洋,存在着“典型的” (即村、庄同一的庄园) 和“非典型” (分布于多个不同村落中的庄园) 的庄园。在“典型的”庄园中,大部分劳动者是农奴;但“典型庄园” 只是少数,大多数庄园是分散在不同村落中的“ 非典型” 的庄园,这些庄园里的农民与领主更像是一种租佃关系。12世纪后,租佃制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前发展。13世纪的法国,大批大批的农奴都转到了租佃农一边,其他各国也类似。14世纪后,西洋的大饥荒和大瘟疫带来的人口减少、粮价下跌和劳力紧缺也加快了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许多领主放弃庄园经营和劳役地租,以比较优惠的条件把土地出租给农民,把劳役折合成货币地租,农奴因此获得更多人身自由而逐渐转化成租佃农民。与同时期的中国唐宋一样,这一时期西洋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还体现在地产买卖的逐渐开放上(也可理解为从“抑兼并”转变为“不抑兼并”),不同的是, 西洋的地产运动主要发生在庄园主之间。随着土地转移的频繁发生,“贵族永远是贵族, 农奴永远是农奴” 的现象逐渐成为历史陈迹,出现了“商人化的贵族”和“贵族化的商人”,与中国的“百年田地转三家” 、“布衣卿相”相类似。伴随着这些转变,西洋各国与中国的宋明一样,政治上也都逐渐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演变,商品经济也同样都得到较大发展(并且都发生了经济重心的转移)。
在封建社会,领主、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领主、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社会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其物质生产境况是“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包括自由农或依附农农业和城市手工业)”,其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剩余价值地租等形式被剥削。
半封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社会形态(或者社会性质),是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概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半封建”概念,在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已经开始使用,而“半殖民地”概念则是列宁在阐述民族殖民地问题时的用语,且最早用“半殖民地”或者“半封建”概念指称中国的也是列宁。
社会形态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既不是中文词“封建”原本所指的分封制,也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封君封臣制度。部分质疑者因此认为中国没有经历“封建社会”阶段,否认“五形态说”的普遍规律性。但是,这一观点混淆了“封建社会”的表象和本质。表面上,“封建社会”指实行封君封臣政治制度(封建制度)的社会,而实际上,正如北京师范大学侯树栋教授指出的,马克思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将封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列宁在此基础上“把前资本主义时代东方各国以地租剥削为主要特征的压迫农民的社会制度,都概括为封建制度”。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形态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是依据“经济基础特别是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来划分的。因此,只要越过了语义上的门槛就能明白:判断中国是否经历“封建社会”的真正标准,并不是中国社会实行的是分封、封君封臣还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而是从生产关系来看,中国古代是否有着同西欧封建社会相同的经济本质。只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中国“封建社会”是否实行“封建”政治制度,并不影响对其性质的判断。
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郑大华研究员所言,“西欧中世纪的‘领主采邑制’虽然与中国秦汉以后到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的‘宗法地主专制’存在着不同,但这些不同只是表现形式的不同,而非实质的不同。易言之,二者实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农奴或农民一定程度上依附于领主或地主,领主或地主对农奴或农民实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学说,正是从土地私有、人身依附关系、统治者(领主或地主)对被统治者(农奴或农民)实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这一意义上称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的”。因此,中国和西欧都经历过“封建社会”阶段,而双方在“封建时期”的不同政治制度和其它上层建筑,体现了不同文明发展的特殊性。
本义
中国古籍有“封建”一词,意思是“封国土、建诸侯”。唐朝柳宗元写有《封建论》,将夏、商、周、汉四个朝代认定为“封建”。显然,“封建社会”中的“封建”二字,是借用的这个词。
社会矛盾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封建土地私有制,是最基本的所有制形态,这就是“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的皇帝,拥有大部份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
主要特征
在封建社会,领主或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社会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封建社会”是西方社会学家划分的一种社会形态,特指西欧的中世纪。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将“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从而将封建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取代奴隶社会、孕育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其物质生产境况是“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包括自由农或依附农农业和城市手工业)”,其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剩余价值地租等形式被剥削。
社会思想
封建社会中往往存在相当明显的阶级制度,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领主的爵士不会再对国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这种统治结构能够长期维持下来的,就是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通常以“君上大权”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而汇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优秀的道德价值观,最典型的是中国的“儒家思想”。
社会动摇
在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的,就是对其生产关系的破坏,农民起义、资产阶级革命都是旨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从而改变整个封建制度)的阶级斗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雇佣劳动力。
最早的资本主义诞生于当时商品经济发达意大利,如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区。
代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以商品交换商品生产为核心的商品经济。由于生产的目的由单一满足转变为向社会提供产品,从而决定了生产关系将有别于原有的封建制度。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开始解体,农民与手工业者开始丧失生产资料,成为无产阶级,再由工厂主——最早的资产阶级与他们签订雇用协议,形成新的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对原有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进程,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有能力扫清一切有悖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因素,如“天赋神权”、“三纲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织等生产结构,最终推翻封建社会,建立资本主义国家
理论研究
多线论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与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都使用了同一个名词,使人混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是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社会”,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然而,由于混淆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与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社会”、甚至于混淆了西语“封建”与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即“封邦建国”,请参见分封制),中国内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中,针对于苏联正统马克思主义史家的“历史发展单线论”,一度出现了持“历史发展多线论”的冯天瑜等学者。这些学者认为,按照马克思的原论,中国古代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脉络是与西洋完全不同的,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含有“食世业”等义)这一体制在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的中古时代并未出现过;认为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中古时代存在该体制的看法,是与马克思的原论相悖的。有人认为:“许多中国大陆及西方史家并不认为中国有过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分封制度),或者认为中国封建制仅限于先秦时期(请参见分封制)。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史学(原本,马克思本人曾声明马克思主义史学仅适用于西欧,不适用其他国家文明社会,但其后的列宁、斯大林等人想将这一史学思想推向全世界),此一独特史观认为历史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封建社会时期,如欧洲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都算是封建社会时期。而中国从战国时期开始,也历经很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中除了强调土地划分拥有权之外,通常也有上对下,很明显的阶级制度。2003年后,在中国大陆一些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地区,教科书中已不再出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表述。关于人类社会阶段的划分,则使用诸如‘史前时代’、‘农耕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等短语。欧美史学家通常把商朝和周朝称为‘封建领主社会’,把秦朝和汉朝称为‘封建地主社会’(然而事实上,商朝和周朝实行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秦汉的中国则与古罗马统治下的西方一样仍然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广泛存在奴隶制度的古典古代时代)。”另有中国史家梁漱溟批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他主要是反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的中国革命。梁漱溟反对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欧洲近代社会的产物,只适用于欧洲,而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国情与欧洲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马克思以机械观的眼光来解说社会的蜕变改进,我想在欧洲或是适用的,……倘必以此为准据要普遍地适用于一切民族社会,恐其难通;尤其本此眼光以观测印度文化或中国文化已开发后的社会是不免笑话的”。但是,“多线论”者的看法存在诸多不符合史实、不符合理论、自相矛盾的问题。其看法及所存在的问题大体如下:
其一、“多线论”学者持有“东方特殊论”,他们认为在马克思的原论中,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从上古时代开始的体制就与西洋完全不同。他们认为,依照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法,西洋在世界在上古时代的生产方式是“古典古代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在上古时代的生产方式是“亚细亚所有制”下的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到了中古时代的体制则是由“亚细亚所有制”发展出来的所谓“东方专制的亚细亚所有制”;由此可见,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在中古时代根本不存在“feudalism”这一体制。然而,“多线论”学者此看法其实是对于马克思著作的误读。马克思确实曾把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亚细亚世界”看成是一个长期不变的独立的地方世界,也确实提出过“亚细亚所有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说法,但19 世纪50 年代以后,马克思便已在对世界历史的进一步研究中,逐步克服了把亚洲社会看成是一个长期不变的独立的地域性的社会形态的观点。19 世纪50 年代以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重要著作中,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所有制”便已不再是指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特有的一种所有制,而是指全人类在较原始时代里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当然,马克思在细致研究上古原始土地公有制是如何过渡到私有制时,也会把“东方”世界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亚细亚公社”与西洋世界存在公私田地之别的“古典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作区分);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是指全人类较原始时代里原始土地公有制下的一种生产方式(由于马克思认为,越是人类社会早期,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越强,而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亚细亚公社”里人对于公社的依赖强于马克思所见的其他种类的公社,由此,马克思称人类最原始时代的生产方式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依照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法,只能看出人类世界存在过“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即原始土地公有制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后的古典古代生产方式、“feudalism”体制下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根本看不出人类世界存在过其他演进脉络。“多线论”学者所持有的“东方特殊论”、所提出的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从上古时代开始体制就完全不同于西洋这一看法,在马克思的这些原论中根本得不到支持。
其二、“多线论”学者认为马克思本人曾否认过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共同性、否认过“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论”更替的普遍性,这样一来,西洋中古的“feudalism”体制自然也不可能在普天下普遍存在了。他们的根据是,1877年马克思《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有以下一段话:“我在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feudalism”)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多线论”学者认为,马克思这段话就是在明确指出:西洋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西洋中古“feudalism”体制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经的历史道路。但事实上,“多线论”学者此看法纯系误读。马克思这段话并非是在否认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共同性,而是根据当时关于俄罗斯帝国发展道路的讨论而发出的议论。俄罗斯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资本主义有了一定发展,其弊端亦即显露。于是,俄罗斯学者们就是否应当继续走资本主义道路发生了争论——有些人认为可以利用尚存的俄罗斯农村公社的有利条件,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另一些人认为必须摧毁公社、剥夺农民,走西欧各国走过的路,并引述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论述作为论据。马克思的信批评了后一种意见,反对把他关于西欧资本原始积累具体途径的论述绝对化。他说:“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对前一种意见,马克思有条件地支持:他在1881年3月给查苏利奇的信中便认为‚俄国农村公社只要“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就可能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 在俄国农村公社仍然存在而资本主义生产又可以为它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的情况下‚马克思曾经设想,俄国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胯下之辱(马克思称之为“卡夫丁峡谷”)而享用它的一切肯定成果;但他指出:“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 恩格斯也有类似思想:“如果有什么东西还能挽救俄国的公社所有制,使它有可能变成确实富有生命力的新形式,那么这正是西欧的无产阶级革命。”可见‚马、恩的“超越论”是有条件的,并非笼统否定由“feudalism”体制下的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性发展。他们关于俄国社会发展可能的独特道路的理论,同他们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道路的理论并不矛盾,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马克思、恩格斯这种有条件的“超越论”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已被证实并非是不可能做到的(比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有的民族竟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直接向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说明一定条件下社会发展阶段的超越是可能的)。但马克思、恩格斯这种有条件的“超越论”,并不能证明其曾否认过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共同性、否认过“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演进”更替的普遍性。
其三、“多线论”学者认为,马克思本人曾明确提出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前普天下各地社会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全是处于“feudalism”体制下的。他们的根据是,马克思曾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说:“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多线论”学者认为,这段话说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往往表述为‘雇佣劳动’)之前世界各地社会形态的多样性”,“这里马克思将西欧式的封建农奴制与东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崩溃后所形成的制度,看作并列平行的制度,它们都是奴隶制向雇佣劳动制转化的过渡形态。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发展思路。”“多线论”学者认为,似乎从马克思这些论著中可以找到马克思认同“多线论”的证据。然而,这完全是“多线论”学者的误读——显然,“雇佣劳动”是不能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划等号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以前很久,雇佣劳动即已存在(例如,中国雇佣劳动的记载即始见于春秋战国时代,正是农村公社变体——井田制瓦解的时候,这显然不能说是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渡的形态);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雇佣劳动才成为普遍形式,构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马恩称之为“雇佣劳动制”或“近代的雇佣劳动制”。构成资本主义生铲关系的“雇佣劳动制”或“近代的雇佣劳动制”,与上古时代即已出现的“雇佣劳动”是有差别的,前者一定意义上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互换使用,后者则不能。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的那段话,意思其实很清楚:雇佣劳动可以从奴隶制、农奴制或东方公有制解体过程中产生‚但雇佣劳动作为“……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这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雇佣劳动制”)只能在“feudalism”体制的衰亡(“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即其表现)中产生。这显然不是在把农奴制和东方公有制瓦解所形成的制度并列,不是在把它们的瓦解一概视为可以直接向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形态。马克思这段话,完全不能说明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前普天下各地社会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其四、“多线论”学者认为,马克思本人曾觉得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feudalism”体制不相兼容,而中古时代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许多地方的土地所有制并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其体制自然并非“feudalism”体制。其主要论据是马克思对俄罗斯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评,批评主要针对《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中对11-17世纪穆斯林征服印度后建立“feudalism”体制的论述:“由于在印度有‘采邑(feudalism的相关词语fief等,含义世业庄田的意义)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feudalism]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feudalism)。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帕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Boden-Poesie)(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由此,“多线论”学者认为,在马克思本人心目中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feudalism”体制是不相兼容的。然而,“多线论”学者这一看法是对于马克思论述的误读。虽然关于中古时代印度是否建立了“feudalism”体制这一问题当今学界尚有不同意见,但其实马克思在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评中却并没有谈及这个问题,而是主要是反对把这一时期的印度历史与“西欧意义上”的西洋“feudalism”体制作机械的类比,他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一时期印度存在过该体制下的生产关系。相反,马克思有时还谈到过“印度的农奴”。另外,这些论述也不能证明马克思只承认西洋有“feudalism”体制、否定西洋以外存在该体制——因为,如果只有西洋存在该体制,就没有必要在该体制之前加上“西欧意义上”这样的定语了。事实上,除了西洋的该体制,马恩还谈到过东洋日本、土耳其等国的这一体制以及该体制性质的俄罗斯农奴制等。如果说,日本的“feudalism”体制还可以解释为“西欧式”的话,那么,马恩在其著作中数十次提到俄罗斯农奴制时却并没有说它是“西欧式”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并未认为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feudalism”体制不相兼容,他只是认为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西洋风格的“feudalism”体制不相兼容。况且,根据西洋史家最新的研究成果,从10-11世纪,西洋各大国先后都有封土出售、转让的事例;12世纪起,这种买卖日益频繁,而且贵族豪强逐渐可自由出售、抵押、转移“世业”庄田;13世纪以后,原来的“世业”庄田也逐渐演变为可以买卖的世袭土地,一些商人也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另外,随着时代变迁,“钱囊世业”(the money fief)也逐渐生长壮大,并超出了土地的实体占有形式。把地权的贵族性和非运动性作为“feudalism”体制绝对的标尺并不符合史实。所以,马克思认为西洋“feudalism”体制下西洋贵族豪强们的庄田是不得出让给平民的,这一看法其实是不符合史实的,是在19世纪西洋史家理论局限下产生的错误看法。
其五、“多线论”学者认为,马克思觉得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feudalism”体制不相兼容,而中古时代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的各大国多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其体制自然并非“feudalism”体制。其主要论据是马克思的一些言论。马克思曾就印度是否存在西洋风格的“feudalism”体制这一问题批评柯瓦列夫斯基说:“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于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feudalism)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马克思在讨论西洋“feudalism”体制时,也说过“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多线论”学者由此认为,把君主专制纳入“feudalism”体制的基本内涵,是直接违背马克思本意的。然而,根据西洋史家最新的研究成果,其实中古西洋各国的历史大都是分裂与统一、分权与集权共生的历史,各国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除了11世纪中期至12世纪战争频繁的大乱世外,11世纪之前、12世纪以后的西洋各大国均长时间出现过王权强大、中央集权的局面,所谓“feudalism”体制与国家权威以及王权强弱并不完全相干,所以马克思认为西洋“feudalism”体制与君主专制不相兼容的这些言论其实是不符合史实的,是在19世纪西洋史家理论局限下产生的错误看法。而且,尽管由于理论渊源有所局限,马克思曾不符合史实地误认为“feudalism”体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悖,但马克思本人对“feudalism”体制的内涵是否包括君主专制一直有所摇摆。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封建专制”,包括由此衍生的“封建专制主义”、“宗法封建专制主义”、“官僚封建专制主义”、“封建专制政党”、“封建专制政体”、“封建专制阶级”等等出现数十次之多,例如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有“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和共产主义的文献是在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压迫下产生的,并且是同这种统治作斗争的一种文字表现,这种文献被搬到德国的时候,那里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
综上所述,中国内地研究马克思主义并认为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中古时代并未出现过“feudalism”体制的“历史发展多线论”学者,他们的思想其实大都是建立在误读和曲解之上的,是主观的臆造,是站不住脚的。
新认识
中国内地马克思主义史家大多持“中国封建论”,认为中国自战国明清的体制是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战国以来的中国为“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feudalism”体制是一种建立在“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包括自由农或依附农农业和城市手工业)”这一物质生产境况之上的体制,该体制下的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剩余价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剥削。中国内地马克思主义史家根据中国自战国至明清的史实认为,中国自战国至明清的体制便是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可以称为“封建时代”。《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便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独特风格:(1)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2)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3)地主阶级的国家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和无偿劳役;(4)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此外,文章还特别指出,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
不过近年来,随着对于史事研究的深入。“中国封建论”者对于中国古代的“feudalism”体制有了新认识。比如学者吴承明等人便发现,中国在宋明以后出现了商品生产,自然经济成分减少,商品经济有所滋长,与中古西洋通过市场交换来保证其生存的城市手工业相似。中国古代的“feudalism”体制也与西洋中古的“feudalism”体制有不少差别,比如,中国的宗法关系、世俗伦理道德、君主专制就相比西洋更为突出。“中国封建论”者认为,虽然有这些差别存在,但马克思在原论中是同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中国古代的“feudalism”体制与西洋中古的“feudalism”体制在主体上是一致的,一些因环境不同而呈现出的特殊之处不能抹杀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所以中国古代仍可以视为“feudalism”体制。
另外,近年来,持“中国封建论”的中国内地学者越来越注意到,西洋19世纪学者(包括马克思在内)认为西洋的“feudalism”体制与王权强大是互相抵触的,认为该体制下的国家必然是中央权威弱小、地方独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认为该体制下西洋贵族豪强们的庄田是不能出让给平民的,认为该体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悖,这完全是不符合史实的误解(甚至不符合西洋史实)。而西洋近代学者之所以在研究中对于该体制产生这些误解,是因为,他们那时对于该体制的研究只是依据唐宋之间西洋卢瓦尔河、莱茵河之间狭小地域的有限史籍记载,并不能够全面反映该体制下的西洋中古史实。持“中国封建论”的中国内地学者指出,如今,人们对“feudalism”体制的认识无论从时间上或空间上都已大大拓宽,时间从9-13世纪拓展到18世纪,空间从西欧拓展到东欧和亚洲、非洲,人们所能利用的材料大大丰富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今的史家已经有必要(也有可能)继续拓宽认识、拓宽“feudalism”体制的观念,而不应把认识停留和固定在西洋19世纪学者持有的观念上。
翻译质疑
古代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本指殷周分封制(所谓“封邦建国”),以及延续后世的各种封爵分藩的举措,《皇朝文献通考·封建考》做过总结性的论断:列爵为封,分土曰建。从秦代李斯王绾的关于郡县-封建孰优孰劣之辩,以及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明清之际的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议,都无不阐释这一看法。最初的西洋汉学家从不将中文“封建” 译为“feudalism“或“feudal”等。例如,19世纪英国汉学家李雅各(James Legge) 翻译了不少中国古典经书,遇有“封建”字眼,从不译为“feudalism“或“feudal”等,如《左传》中“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译为: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Zhou(大意是:让王族的亲戚去统治诸侯国,以此作为周的屏障);又如《·商颂·殷武》中“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左传》中“莫如兄弟,故封建之”;以及“封建亲戚”、“封建兄弟” 等都作了类似的译文处理。李雅各等都是从本义上译介中文“封建” 一词即抓住王族血缘亲属建立诸侯国的本质。显然,依西人的眼光,中国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洋中古普遍推行庄园制基础上的“feudalism“或“feudal”不是一回事。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含有“食业”、“世业”等意义的西语“feudal”等词用汉语“封建”等词翻译纯属误译。
西洋学界
可参看词条:feudalism
当前被汉语译为“封建社会”的“feudal society”,西语本义是指“feudalism”(在西洋语言中有“食业”、“世业”等意义,汉语当前多译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体制下的社会状态。它起初是西洋社会学家划分的一种社会形态,特指西欧的中世纪。对于这一体制究竟该如何定义,西洋学者众说纷纭,大体有四大说法:第一、纯政治斗争中的说法;第二、狭义说法;第三、广义说法;第四、马克思、恩格斯所设定意义。其中,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实际上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定义的。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将“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从而将封建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取代奴隶社会、孕育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阶段。马克思定义的广义上的“feudal society”具备更为普适的价值。
西洋19世纪学者(包括马克思在内)囿于当时史学研究的局限,往往认为西洋的“feudalism”体制与王权强大是互相抵触的,认为该体制下的国家必然是中央权威弱小、地方独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认为该体制下西洋贵族豪强们的庄田是不能出让给平民的,认为该体制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相悖。一些西方中心论者和一些中国学者,甚至干脆据此认为西洋以外的世界大多不存在“feudalism”体制。西方学者中有人认为其是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社会”,属于政治制度范畴。中国内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中,针对于苏联正统马克思主义史家的“历史发展单线论”,一度出现了持“历史发展多线论”的冯天瑜等学者。这些学者认为,按照马克思的原论,中国古代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脉络是与西洋完全不同的,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含有“食世业”等义)这一体制在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的中古时代并未出现过;认为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中古时代存在该体制的看法,是与马克思的原论相悖的。有人认为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狭义上指分封制的社会结构,这种提法最早是指西欧的中世纪的国家结构,中国夏商周先秦时期也存在类似的制度;有人认为,原本,马克思本人曾声明马克思主义史学仅适用于西欧,不适用其他国家,但其后的列宁、斯大林等人将这一史学的适用性推向全世界。但随着对于史料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西洋学者发现,以上这些看法完全都是不符合史实的误解。根据马克思主义史学,历史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封建社会时期,如欧洲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都算是封建社会时期。关于西洋学界对于“feudalism”体制的四大说法,以及西洋学界对于该体制的讨论和最新认识,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该体制最广义的认识,详见词条:feudalism
中西对比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西方,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而在中国,自从商鞅变法起就实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对辖内土地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任意买卖。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占有土地,赶走原来的土地所有者,然后把土地租佃给这些无地农民,由农民自行开发与耕种,缴纳地租。在西方封建社会时期,封建领主不仅占有农田,还把原来生息在这片领地上的农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帐簿,使大批农民沦为农奴。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们名义上有独立的人身,但实际由于各种原因,农民根本没有自由。在西方,农奴则被视为领主财产的一部分,与奴隶类似,但农奴只可使用不可买卖。并且,西方封建主和中国封建主都拥有很大权利,可以制约国王。每一个大的封建主在自己辖内都拥有军队,俨然一个“国中国”。
学者黄凤琳《两极世界理论》认为,战国秦汉时期,关中是士族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中原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隶农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原始部落政治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隶农制经济形态。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关中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中原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奴隶制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五代十国宋元明清时期,关中是自耕农政治经济形态,中原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公元745年突厥的灭亡这一阶段,中亚社会形态实现了从部落制到半部落半封建主义农奴制的变革;公元745年突厥灭亡直到近代这一阶段,中亚社会形态实现了从半部落半封建主义农奴制到封建农奴制的变革。阿拉伯帝国时期及其之后王朝的政治形态是相对统一的封建政治形态,经济形态是农奴制。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形态是分散的士族制,经济形态是农奴制。。
在7-14 世纪(大体上是唐宋时期),中国和西洋都经历了由以领主制经济为主逐渐向以地主制经济发展转变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转变,中国和西洋政治上也都逐渐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演变,商品经济也同样都得到较大发展(并且都发生了经济重心的转移)。钱金飞等学者根据史实指出,“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相同的,我们应当在中西封建社会发展本质相同的基础上来看待和理解二者存在的诸多差异性,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是本质相同基础上的‘大同小异’, 而不是本质不同的‘大异小同’。”
在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的,就是对其生产关系的破坏,农民起义、资产阶级革命都是旨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从而改变整个封建制度)的阶级斗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雇佣劳动力。最早的资本主义诞生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达意大利,如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区。
西方社会的发展形态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基本吻合,从奴隶社会到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总体上是线性发展的。中国和西方尽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符合的,封建社会中央与地方,皇权与相权的矛盾的解决,在清朝达到顶峰也走向落寞,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于事物发展的观点。
有人认为:“西方社会截止到二十世纪,人与人之间的阶级矛盾很突出,阶级斗争推动了社会进步,不过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研究和发现更推动了社会进步。中国尽管也有阶级差别,但是阶级斗争不突出,而中国在科学研究领域的缺陷,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儒家思想,皇权的集中等等是东西方社会发展速度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不突出,但根本上是统治者为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安抚农民保证自己的统治,而事实上,每个走向衰败的王朝都是因为没有正确处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没有很好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秦朝之后,中国开始采取郡县制度,所有人地位均等,都是皇帝的臣民,都需要向皇帝交税、徭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地主可以用钱来避免徭役,地主和农民地位不可能平等。由于是私有化,就产生了土地兼并,于是有了地主和佃农的阶级成分。到了隋唐之后,中国人口大量增加,土地与人口的矛盾才开始突出。不过太宗的“租庸调”政策仍属于均田制,按每家人口数量分配土地,这个政策等于消灭了地主阶级。由于人口普查和土地普查难度很大,唐朝又改变为“两税制度”,所有赋税都按土地面积收缴,这提高了管理效率,却为后来土地兼并打开缺口。由于赋税与土地面积成正比,所以地主们依然要依赖于佃农。比如你的佃租如果过高,佃农们自然流到佃租少的的地方,你的土地就会大量撂荒,而赋税不减,所以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减少了阶级矛盾,以维护地主阶级统治,这正符合儒学的中庸之道。”然而事实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由于国家掌握大量“无主荒田”,隋唐统治者确实曾借鉴鲜卑索头部族建立的北魏在分裂战乱时代“计口授田”的经验,推行“均田制”,授予小农“永业田”、“口分田”,限制土地买卖、抑制土地兼并,促使土地分散化、促使小农经济恢复增长,意在压制豪强庄园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长(比如,唐太宗的“租庸调”政策即属于均田制,按每家人口数量分配土地)。然而,“均田制”虽然在长年的分裂战乱之后造就了一段时期小农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平衡”,但却无法使贵族、官僚和豪强大田主吐出他们已经盘踞的私有土地,无法动摇与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下的中古西洋相类似的农奴制,无法改变土地日益私有化的趋势;而且,伴随着人口的周期性增长,人口增长逐渐快于田地垦殖速度,中国人口大量增加,土地与人口的矛盾开始突出。这最终导致了朝廷对小农无田可授,小农们再次被贵族、官僚、豪强庄园主们兼并为奴婢(均田制本身也存在容易导致地块破碎化、增加耕种管理成本这一制度弱点,注定无法长久推行)。所以,虽然推行了“均田制”,但隋唐朝廷最终依旧没能阻挡豪强庄园主们大土地所有制的继续滋长。比如,“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至永徽而后,则兼并如故矣”。而唐宋以后,在齐民地主通过官僚政治、胥吏制度、家族力量实行统治时,租佃双方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并为减少阶级矛盾,并且在齐民社会后期,齐民地主阶级还逐步向寄生地主转化了。过去,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或是自己经营,或是将土地出租实行租佃经营。但是到了齐民社会后期,由于地产制度的演变,特别是永佃制的发展,不断衍生出各种地权形式,产生了大批因地权孽生的土地食利者。不少地主基本上退出了经营活动,成为仅仅靠地租生活的寄生地主。而在广大农村,乡绅地主转变成了“土豪劣绅”,不仅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更利用他们所控制的基层政权,对农民施行多重盘剥和压迫,导致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日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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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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