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Usury; feneration),是一个
金融名词,指索取特别高额
利息的
贷款。
词语定义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
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00000*4%*1=4000元。
借贷方式
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
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驴打滚多在
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
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就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风险收益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
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5.31%(2008-12-23
贷款利率)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2008-12-23贷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0%)0.10×12=120%。
当商业银行信贷增速趋缓,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必然攀升。随着民间借贷进入“暴利化”时代,其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有关方面对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值得警惕的是,紧随而来的支付危机以及屡屡发生的企业主逃逸事件,也让民间借贷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一颗尚未引爆的“定时炸弹”。
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所以万沐表示,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理论上,“阴阳借条”足以支撑所有风险。借款人如果无法按照口头约定的履行,那么
债权人就可以以这张“阳借条”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没有时间期限。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
民间借贷操作手法隐秘的表现之一。
社会影响
影子银行
通胀持续走高,银行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资金饥渴,2011年,中国金融业的生态正发生深刻变化——越来越多资金“跳”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各种渠道进入
实体经济,“影子银行”,渐渐浮出水面。
“影子银行”是一个体系,指称那些脱离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借贷平台,比如
委托贷款、
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也包括“灰色”的
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影子银行”正野蛮生长,一则顽强,民间对它有很大需求及培育它发展的土壤;二来其“看不见”的部分,对现有规则和监管发出了强力挑战。
据央行在官网发布的2011年1-6月
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报告,社会融资规模增加7.7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4.17万亿元,占53.7%;而在2010年,这一比例为55.6%。历史数据研究表明,2002年新增人民币贷款达
社会融资总量的92%,占绝对主导地位。不到10年,这将近40%的占比落差意味着什么?此前即有报道称,中国内地“影子银行”放款量或已占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江山”。
在监管弱化的情况下,非正规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这些中国版的影子银行正在经历着“野蛮”式生长,主要体现在“
银信合作”和
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
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
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并向
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
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某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影子银行是当前
金融管制的伴生物。在
银根收紧的当下,他们敏锐地嗅到了潜在的市场机会,这些
民间借贷机构抓住这个机会,和
银行信贷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某贷款公司业客户经理曾表示“没有拿到好处,银行人员当然不会将资金贷给你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种向银行“进贡”的渠道而已。为此,除了正常的
贷款利息之外,借款者需要一次性另外支付给公司5%的服务费。而公司给予借款人的承诺是,贷款将在15天左右打到所指定的账户。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实这类民间机构一般会“两端”通吃: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提高借贷利率来截留一部分
利差,另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收取高昂的服务费来盘剥借款人。
“利滚利”
2011年8月23日据人民网转自重庆晚报的报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当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
老公签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不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
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
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在市本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应用题:小莉向小美借款1万元,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采取
利滚利的形式两年内还清债务。请问,两年到期,小莉该还多少钱
计算:
第一步:第一年的利息:1×5%=0.05(万元)
第二步:第二年将利息计入本金,小莉连本带息该还的钱:(1+0.05)×(1+5%)=1.1025(万元)
注意:双方利率无论怎样约定,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4倍(两年期)即:[1×(1+5%×4×2)=1.4(万元)]
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无效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用题: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小美以10%的年利息借给小莉1万元,同时要求小莉在两年内必须还清,否则将收取逾期利息并加收5000元违约金。两年过去了,小莉根本就无偿还能力,小美将她告到法院。请问:小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计算:
第一步:逾期利息
按照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对利率有约定(10%)情况下,愈期利息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即
10%×(1+30%)=13%
第二步:两年期的愈期利息与违约金(5000元)之和:
1×13%×2+0.5=0.76(万元)
第三步: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两年期利息:
1×5%×4×2=0.4(万元)
第四步:第二步结果大于第三步结果,小美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小美最多能收回的钱是:1+0.4=1.4(万元)。
经典案例
温州高利贷
跑路运动
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
地下钱庄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融机构就不下300家。2011年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
资金链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这在当地已是见怪不怪。一名市级政法系统的人士透露,这一波“跑路”的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牵涉到高利贷,本身也涉足借贷领域,已不是真正的制造业主了。
首先是不断
高企的
民间借贷利率,让借贷者有利可图。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6月份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24.38%,虽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个百分点,依然处于历史高位。
其次是投资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贷潮。温州附近的投资者,几乎全民热衷于楼市投资。但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整个市场成交低迷,作为投资替代品的
民间借贷意愿再度高涨。
根据温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储户问卷显示,民间借贷意愿继一季度创出新高后持续保持攀升势头,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最合算的投资方式。其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到了24.5%,较上季度提高4.75个百分点,较2010年提高11.25个百分点。
而选择房地产投资的占比则较上季大幅下降5.25个百分点。显然,民间借贷在逐步取代楼市投资的地位。调查显示,有40%以上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陆续“失踪”的企业主,从当地法院的公告中可见其庞大的阵容。
2011年8月30日,鹿城区法院发布了首个限制高消费令。28名私营企业主被列入限制之列,一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公告中披露的人,实际上大批属于‘跑路’了”。
鹿城只是温州市区的三区之一,并非是借贷人“失踪”的重灾区。
三种方式
在温州,
放高利贷的人有个统一的称号,叫做“老高”,“老高”整日开着名贵的跑车在温州街头来往,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当地,高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
拆借;第二种就是披着合法的一个外衣的,比如说像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等,变相的从事一些借贷的活动;第三种就是行事隐秘的
地下钱庄。
三种形式
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
短期借贷,比如某个企业找到一个好项目,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项目结束,借贷也随着结束,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二种是
长期借贷,借方有固定的点或固定的人,放贷就跟到
银行存款一样,随时存、随时取,采取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经做出一定规模和积累了较好信用的企业,利息低,但风险小;第三种称为“
老鼠会”,比如,A以2分月息把钱借给B,B又以3分月息借给C,C再把钱以4分的月息借给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谁。
以第三种模式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业的资金断链,很可能就如多米诺骨牌,牵扯其他相关企业陷入危境。
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珠三角地区以人情借贷居多,这是放大上述风险的导火索。以血缘、亲缘、商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资源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这种“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数只凭借彼此的情面,却没有实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
而在这个链条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银行职员利用体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贷已成公开秘密,而不少高利贷资金的源头都是银行的低息贷款,个中隐患不言而喻。
原因
国庆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等赴温州调研,引发广泛关注。有统计显示,温州至少已有80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其中9月份就发生26起。9月22日以来,温州市发生三起因
债务危机后,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死一伤。被外界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就有1500多人卷入高利贷,涉案资金3.1亿元,石集乡问题最严重的李台村仅涉案本金就达1050万元。吸引“宝马乡”民众入局的则是诱人的回报:10000元月息高达3000。
从金额上看,高利贷尚不至于危及
金融体系稳定,但由于地下融资涉及众多个人,且透明度低,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高利贷的流行,既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不到位的结果,也反映了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
自2010年以来,通胀压力不断上升,2011年7月份CPI更突破6.5%高位。9月的大连“达沃斯论坛”上,温家宝说:“
通货膨胀如果同贪污腐败结合在一起,足可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向背,我们要以这样的高度来对待增长与通胀之间的关系。”2010年10月、12月,2011年2月、4月、6月,央行五次加息,将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25%调整为3.5%。但是加息步伐依然太慢,
实际利率明显为负。
与加息相比,央行显然更倚重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2010年央行六次
上调准备金率,2011年又六次上调准备金率,大型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5.5%上升到21.5%,中小银行则从13.5%上升为19.5%。不仅如此,9月初央行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
保证金存款、
保函保证金存款以及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
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预计约冻结银行资金9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二至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是
货币政策的三大基本工具,但其影响并不相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合理的利率应该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利率的波动,可以合理引导资金的供求:加息,可以将
回报率低的项目淘汰;人为压低利率,则会导致一些低回报率项目苟延残喘。因此,负的
实际利率,一方面导致公众存款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放大了企业的贷款冲动。
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对收缩
货币供应量的效果更为立竿见影。但是,将准备金率提高到20%左右的历史高位,导致银行可贷资金高度紧张。
一方面是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是银行可贷资金受限。双重因素作用下,银行资金成为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在有限的资金规模下,银行自然会保大项目、大客户。此外,由于大多数银行仍是国有资本控股,在放贷时不可避免地会倾向政府和国企。
由此产生的扭曲在于:一方面中小企业“求钱若渴”,愿意支付更高利率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又不能随意加息,导致资金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
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流行,是顺应了强烈的
民间融资需求。
从高利贷的供给方来看,大量公众为银行存款负
实际利率而忧愁,高利贷的诱人回报自然会使很多人飞蛾扑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据该市经信委监测,温州市
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此外,大量
灰色收入也为高利贷的繁荣创造了条件。根据经济学者王小鲁的测算,中国2008年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部分灰色收入由于缺乏安全感,不敢存入银行,
地下钱庄无疑是理想去处,虽然高风险,但灰色收入对风险并不敏感。据新华网报道,一位温州高利贷主携13亿潜逃被抓,涉及的八成债主为公务员,涉案金额约“8亿官银”。2011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公务员,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万到8000万不等。被卷走银子的官员们都是一律低调,宁愿血本无归,也不敢公开站出来追讨,甚至不敢承认自己被卷走了钱。
从更长期来看,高利贷的活跃,则反映出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
利率市场化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国
金融体系保持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
国有资本主导银行体系的格局,银行体系迟迟未能对民营资本开放,银行体系依然处于“半垄断”状态。虽然出现了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但受制于资金来源,这些机构难以发挥显著作用。银行体系半垄断状态下,竞争并不充分,大量
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边缘化,一旦遇到货币紧缩,中小企业常常面临“缺水”之困。
在中国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微观主体市场化、
金融交易急剧增长的情况下,
利率市场化迟迟不启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利差,全球罕见。最初,保持银行高利差,可以帮助银行体系积累利润和资本实力,冲销历史遗留的坏账。但长期保持高利差,使得银行能轻松“坐着挣钱”,不利于银行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导致银行成为公众
存款的“分利者”而非价值创造者。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只有放松
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
进入壁垒、打破国有垄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的
实际利率,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河南高利贷
作为一个省级慈善组织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下称河南宋基会),筹款金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是“捐赠”还是放贷利息?十余年中,数十亿“善款”掌控在骨干员工控制的公司手中,而公司与宋基会没有任何股权关系。
募捐能力令人强大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河南宋基会2010年末时,资产已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私募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只有12亿,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只有7亿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不到3亿元。
在这个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已是三连冠,且资产规模爬升速度极为惊人。2008年15亿、2009年是21亿。至于2007年及以前,是由于数据库里没有河南宋基会的财务数据,所以没有进入排名。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省级慈善机构的河南宋基会,获得的捐赠收入同样高得惊人。其2010年捐赠收入逾10亿元,全国第一,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将近两倍——要知道,2008年适逢汶川大地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获得民众海量募捐时,那年在国内募得的善款规模,也不过是10亿元。
而河南宋基会的募捐能力,连年都是令人咋舌地强大:2009和2008年,河南宋基会分别募得6亿和8亿的善款。
这种超强的筹款能力是个巨大的谜——搜索公开资料即可发现,即使是被河南宋基会大力宣传的大企业捐赠款项,也不过千万级别,而且几年里也就两三家。
然而,与筹款能力的强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
公益开支离规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也就意味着河南宋基会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和4.8亿元,而实际情况却仅仅只是1.4亿元和8000万元,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
倘若能筹集很多的钱却没有花出去,不难理解,基金会的账上应该有很多钱。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查阅这三年河南宋基会的资产负债表不难看出,基金会手头的货币资金并不多,2010年末时只有1亿元,2009和2008年末时只有一两千万。
借贷企业涉及领域
大量的钱哪里去了?资产负债表的答案是,大量资金都在“应收款项”科目下面——简单来说,就是已被借出。
这些资金流入诸如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宋基投资)这样的,以现任河南宋基会秘书长张悍东或下属员工们为股东的各种“宋基系”公司,除了进行上文提及的各种
投资业务,甚至还有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
在河南的一些企业圈子里,宋基投资方面可以“放贷”,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
翻阅了十几家宋基投资相关公司历年的年审报告,几乎所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金额都非常巨大,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但其他科目的金额,相对都比较小。
对照这些公司的年审报告里的明细记录,可以看到许多借进来的钱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河南宋基会,而最终资金的去向则是五花八门,仅部分名单,就分布在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商品贸易等诸多领域。
至于河南宋基会那高得让人费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来自于此,这也是河南宋基会的一种“商业模式”——宋基放贷,捐款付息。
一起借款纠纷透露了这种“模式”的秘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起借款纠纷判决书显示,当地一家企业曾向河南宋基会借贷800万元,为期3个月,作为对价的是,企业需向基金会捐款160多万元,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利息”。
山东高利贷
随着2011年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
邹平各个高利贷金字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邹平县城、孙镇、魏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
代价 放贷致家破人亡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2011年4月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央视曝光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同程金融App。公开信息显示,同程金融隶属同程数科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