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农是以小块
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单个家庭为经济单位,从事耕织相结合的个体
农业劳动的农户。是
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由于他们是个体小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固,两极分化极为显著。
自耕农其实是
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在土改后,中国农民分到了土地,都转变为自耕农。但在农村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运动后,农民失去了私有土地,土地变成集体所有,中国长期不存在自耕农。在80年代初的包产到户改革后,尤其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断延长,中央允许长期承包,鼓励农地自由流转,但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中国的农民不能称为自耕农了。
在
封建社会里已经存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多属中农,即农村
小资产阶级的范畴。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富农,在农村中占有较大比重。自耕富农和自耕中农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依靠剥削雇工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
自耕农的概念只能反映出农民是否自耕,而不能反映出是否利用别人劳动来自耕,不足以表明这类农民的社会性质,不是一个严格的科学的阶级概念。一些旧文献资料上的所谓“自耕农”,往往包括富农和
经营地主。
自耕农早在
商周时期已出现。《
诗经》记载,有部分农民在当时已有自己的家庭,并以“艺忝稷”为业,有权充当甲士。他们就是当时的自耕农。春秋战国期间,随着
铁犁、
牛耕发展,以及在新兴地主政权“耕战”政策推动下,自耕农获得大量发展。秦代以后,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保证国家赋税及徭役征收,不断调整
土地占有关系。当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损害王朝利益时,政府往往采取抑兼并的政策。如西汉末年,
王莽实行的
王田制,西晋时推行的
占田制,
北魏、
北周、
北齐、隋、唐初的
均田制都十分有利于造就大批自耕农。与此同时,各个王朝建立之初,都大力鼓励农民垦荒,宣布开垦土地为农民所有。宋、明、清几个朝代初期,因垦荒而造就的自耕农更令人瞩目。此外,
清政府还把部分官田归民,曰“
更名田”。即使在每个王朝后,
土地兼并十分剧烈,自耕农也没有消失,仅仅在数量上有所减少。除了限制兼并外,政府还用赈济、货款、
平籴等措施,帮助农民度过灾年或青黄不接季节,使他们不至于破产。其次,一些劳动力充足,经济条件较好的佃农,也通过购置土地上升为自耕农。此外,多子继承财产的习惯,则使一些大土地
所有者因分家析产而降为多家自耕农。也有些地主因各种各样原因破产后,而沦落为自耕农。根据一些文献资料估算,唐、宋、明、清等朝代初期的某些年代,自耕农的总户数可能超过佃农总数,自耕农占有耕地总量,可能超过佃农租种的耕地总量。
由于自耕农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块土地,不受地主租的剥削,仅负担政府赋税和徭役。农田
单位面积产量越高,他们经济上收益就越多。因此,他们在生产上有较高积极性,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采用良种、深耕细作、增加
施肥量,或开展多种经营者有浓厚兴趣。同时,除负担国家徭役外(后期可以以银代役,不再存在这问题),
劳动时间亦可以按家庭这个经济单位需要而灵活安排,有利于农副结合。但自耕农又是一个小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定,稍遇天灾人祸,即有破产可能。因此,他们往往成为高利贷者勒索的对象,致使他们卖田卖地,甚至卖妻鬻子,而沦落为佃农。也有的在
封建王朝苛捐杂税和繁重徭役负担下,为了逃避政府压榨,而纷纷把土地投献地主,重新成为地主的佃户。此外,地主为逃避
赋役负担,往往通过诡寄、飞洒等手段,把赋税转嫁给自耕农,自耕农由于承担不了沉重赋税,被迫弃地逃亡。自耕农经济状况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他们极容易向贫富两极分化,尤其容易向佃农这极转化。
由于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保持了大量的自耕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
社会秩序的长期安定,对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到明
嘉靖万历以后,有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自耕农,开始雇工经营,发展商业性农业。鉴于他们没有封建特权,与雇工关系一开始就处于同劳动、同食共坐、彼此尔我相称平等地位。因此,农业
资本主义萌芽能较早、较易地从这里发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