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产是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谓社会需要,是指整个社会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对社会财富的需求。
目的
社会生产目的是什么?是满足人们的需要。但是在现实中,生产活动常常偏离甚至背离满足人们需要的目的。撇开生产者的主观愿望不说,从社会上的各种产品与需要的关系来看,经常出现“五个不一致”:一是产品数量与人们的需要量不一致;二是产品质量与人们的需要不一致;三是产品种类与需要种类不一致;四是生产与需要在时间上不一致,有时的需要不能及时通过生产形成供给,等到形成供给后需要又发生了变化;五是生产与需要在空间上不一致,有些地方生产过剩,另一些地方生产不足,彼此之间又不能互通有无。
实际上,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是一个基本矛盾,就象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一样。这三个基本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也许有人认为,人类需要是主观因素。其实,人类需要具有客观性。任何活着的人都必须在适于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同外界保持一定的物质、能量、信息和情感交流,需要占有、消费和使用适量的物质资料。当然,由于人是有意识的能动主体,其客观需要通常会形成自身的主观愿望;而且,一种需要往往有多种满足方式,在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愿望选择富有个性的满足方式。所以,需要的具体表现形态和满足方式又带有主观性。但客观性是人类需要的本质属性,主观性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此外,人类需要还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变易性等重要性质。
马克思讲过:“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这些话说明了人类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关系。一般来说,在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中,人类需要决定社会生产的目的,是发展生产的动因和归宿,社会生产必须同人类需要相适应;社会生产状况和水平决定人类需要的满足方式和程度,制约和影响人类需要的变化。
现代社会生产的飞速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类需要,表现出无限的多样性,也为满足这些需要提供了物质条件。但是由于人口急剧增加和人均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各种自然资源的需要和消耗总量空前增加,有些资源已经趋于枯竭。人类必须控制自身数量和节制消费水平,使之稳定在地球生态系统允许的范围。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人类需要的扩大应当有所节制,其满足方式和程度存在一定的界限。不是所有的需要都应当给予满足,也不是所有需要的满足方式都是合理的。前代人通过生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应损害后代满足需要的条件;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通过生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应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满足需要的条件。在发展社会生产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个体需要和整体需要、前代需要和后代需要、本地需要和外地需要、国内需要和国际需要等关系。只有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社会生产,才能比较合理而均衡地满足各个方面和层次的需要。
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贯穿人类社会始终。解决这一矛盾的活动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断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从事社会生产,这种能力就是生产力。人在生产活动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并形成上层建筑,由此产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表现形态。从人类对物质资料的需要和生产之间的矛盾来看,在自然经济中通过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来解决,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实际上是自给不足;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来解决,集中表现为市场供需矛盾;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发展生产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改革来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
讲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隐含着一个前提,即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否则就要变革。为什么生产力会不断向前发展呢?这个问题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本身不能得到圆满回答,而必须从人类需要的发展和变化中寻求答案。人类需要异常丰富,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活跃而易变。人们为满足需要而去发展生产力;一种需要满足后,又会产生新的需要,由此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有人认为,生产力发展动因来自于生产力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来自于作为劳动者的人的需要。这种观点只能部分说明生产力发展动因。人类需要不仅包括劳动者的需要,而且还包括社会其他成员的需要。正确认识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可以更加充分而深刻地说明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动力。
着眼于社会生产与人类需要的矛盾,深化对社会生产目的的认识,有助于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人民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持续性,必然要求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脱离人民群众的需要来讲发展,片面追求某些指标的增长,结果造成产品积压,浪费资源;或者只顾眼前需要,破坏环境,危害满足长远需要的能力和条件。这都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社会生产只有尽可能同人民需要相适应,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方式
所谓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生产力是指人类改造和控制自然界的能力,它包括如下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尤其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后两者即所谓生产资料。其中,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同时产生的,也即是说,只要一种生产力一经形成,必定有一种生产关系同时形成。这是因为,生产力的形成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而要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二是在第一个问题已经明确的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以一种怎样的方式结合起来。前者即
生产资料所有制,后者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姑且命名为“劳动方式”。这两个问题一旦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便顺利地完成结合,生产力也就立即形成了。另一方面,尽管这两个问题从表面上看去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但从本质上看,它们所反映的恰恰是人与人的关系。因而这两个问题一旦解决,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相互关系也即生产关系也就立即形成了。所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同时产生的。
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中国西周晚期已经出现铁器,到春秋时期,其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表明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什么新的、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同时产生,仍停留在原有的生产关系上,而直到战国时期才出现新的、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呢?这是因为生产力虽然和生产关系同时产生,但并不是说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性质同步质变。生产力水平可能发生质的提高,具体表现在劳动者素质提高了、生产工具改进了、劳动对象范围扩大了。但这时,生产资料很可能仍归原先的社会集团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是以同样的方式结合起来,也即是说,生产关系可能也可以不发生改变。比如说,
工业革命使得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巩固。反过来,生产力水平可能没有发生质的提高,但生产关系可能也可以发生改变。比如说,17世纪,生产力水平仍处于铁器和人、畜、自然力动力时代,但英国却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一种生产关系容纳的生产力释放完毕之时,生产关系便发生质变,但很可能这时的生产力并没有发生质变。也即是说,并非一定要等到生产力发生质变时,它才发展到原有生产关系容纳不下的地步,生产力自身量的积累也完全可以突破原有生产关系的范围。反过来,生产力发生了质变,它也很可能没有达到突破原有生产关系范围的地步,因为这种生产关系还可以容纳得下更多的生产力。有时,恰恰是新生产关系的建立解放了生产力,从而促使生产力发生质变或加速这一过程。总之,生产力的质变不决定生产关系的质变,二者是不同步的。这是已为历史证明了的铁的结论。
虽然生产力的质变不决定生产关系的质变,但我们却经常听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样的命题。那么,何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呢?这是指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性质。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有些人教条式的理解这句话,因而闹不懂,为何手推磨就一定要产生封建生产关系,而蒸汽磨就一定要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呢?我们说,手推磨或蒸汽磨既是一种具体的生产力,又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标志。这句话是要表明生产力水平对生产关系性质的决定作用,而决不是说具体的生产力是具体的生产关系的函数或反函数。温度达到零摄氏度时,水就由固态转化为液态;温度达到一百摄氏度时,水就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水的温度决定水的状态。但决不是说,具体的温度是具体的状态的函数或反函数。因为显然,倘若我们不采用摄氏温标,而采用
热力学温标的话,那么上述规律就变为:温度达到273开尔文时,水就由固态转化为液态;温度达到373开尔文时,水就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无论是零摄氏度还是273开尔文,都是一定温度的具体量,是一定水平的具体标志,它们的具体数值与水的状态没有必然联系。
既然如此,那么生产力水平又是如何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呢?这需要结合经济史资料进行具体分析。也即是说,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无法就这个问题给出一个超历史的回答。
在具体分析之前,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生产关系”这个范畴的真实内涵。对于生产力的要素和结构,人们往往没有太多疑问,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准确地说出生产关系的要素和结构的。生产关系到底具有哪些要素?这些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谁又是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传统理论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照此推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应该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但是,我们又经常听到或看到一个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认为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所以,很多书籍在谈到现代资本主义的变化时,总忘不了说一句:“但是,现代资本主义虽然发生了某些变化,它们的本质依然没有改变。”而得出这个结论的最主要依据就是雇佣劳动制度没有任何改变。这就让我们困惑了,难道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是同义语吗?恐怕不能轻易下这个结论吧?
但是,上述矛盾也给了我们一个如何解决生产关系的要素问题的启示。据此,我认为,生产关系若从狭义上定义,是指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再生产环节中的相互关系。从广义上说,它还包括
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方式(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其中,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方式集中表现为剥削制度。按照一般观点,在人类经历的三个私有制社会中,所有制和劳动方式(剥削制度)的演变过程依次是:奴隶主所有制和奴隶占有制、封建主义所有制和土地出租制、资本家所有制和雇佣劳动制。
生产关系的这三个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尤其是所有制和劳动方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它们二者谁又是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呢?我们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为例来做一番历史考察。在这之前,我想首先说明一点,即我所考察的内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历史上的出现,而不是它作为一种
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在历史上被确立下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如何起源的呢?根据历史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从小商品生产者中分离出的商人阶层,定期向小生产者收购生产品,并运到市场去销售,这种商人成了包买主”。由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小生产者中必有一部分人因经营不善而缺乏资金,因而他们“为了购置必要的生产资料,往往必须求助于包买主”。这样,包买主在收购他们的产品的同时,“贷给他们现金、工具、原料等”。于是,小生产者开始丧失经济独立性,逐渐与包买主形成依赖关系,出现了新型的“小生产者”,“即为包买主生产商品,领取‘报酬’的雇佣工人”。另一方面,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导致一部分小生产者富裕起来,他们积累了较多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因而开始雇佣他人(工人)进行生产,成为了手工工场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由此产生。
不难看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根源是小商品生产者的存在。不论这些小生产者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如何分化,其中必定有一部分人掌握着生产资料。也即是说,
生产资料所有制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掌握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就开始对在商品竞争中被“淘汰”的另一部分小生产者或其他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进行剥削,而这种剥削不再采取出租生产资料并收取租金的方式,而是演变为了雇佣劳动制度。显然,所有制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劳动方式产生的前提,但二者并不构成因果关系。有人会以这样的论证来反驳我的观点,说如你所言,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无疑是历史链条中第一个被确定下来的环节。随之产生了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集团即资本家,并相应产生了与这个集团在经济利益上对立的社会集团即雇佣工人。两大社会集团一经形成,他们的相互关系以及剥削方式就确定了。这个论证有两个问题:一是它仍然只能说明所有制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产生之前,而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二是它偷换了概念。我说的是所有制是资本主义劳动方式产生的前提,而不是说资本家所有制是资本主义劳动方式产生的前提。事实上,在所有制确立的情况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方式还是未知的。而正是由于他采用了雇佣劳动制这样一种剥削方式,他的社会身份才由一般小生产者变为了资本家。也仅仅是到这时,这种所有制才获得了自己的新形式,即资本家所有制。同样是土地所有者,他可以采用土地出租的方式剥削劳动者,也可以采用雇佣劳动的方式剥削劳动者,甚至采用奴隶占有的方式也未尝不可啊。虽然采用何种剥削方式是由其他客观因素决定,而并不是任由土地所有者随心所欲的,但其决定因素决不是
土地所有制。相反,历史的事实恰恰是当他们采用了一种剥削方式后,他们才由一般的土地所有者变为相应的剥削者,这种土地所有制也才获得了相应的形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除了可以从形式上分类外,还可以从性质上简单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同样地,劳动方式也可以从性质上划分为非剥削方式和剥削方式。我们已经知道,劳动方式形式决定所有制形式。那么,所有制性质和劳动方式性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不难看出,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方式的性质必然是非剥削的;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方式的性质必然是剥削的。因为,公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而剥削意味着一部分社会成员拥有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生产资料,否则,剥削便无从产生。因而,公有制与剥削完全矛盾。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所有制性质决定劳动方式性质。
那么,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究竟是
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劳动方式呢?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很多人会举出这样的例证: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资本家就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工人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劳动者之间就是互助合作关系。但是,在地主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地主也处于支配地位,农奴也处于被支配地位。总之,在私有制条件下,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分离的情况下,物质条件所有者必定处于支配地位,人身条件所有者必定处于被支配地位。换言之,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分裂以及由此决定的相互关系与采取何种私有制形式无关。有人立刻会说,那不一样。在资本家所有制的条件下,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是资本家和工人;而在封建主义所有制的条件下,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则是地主和农奴。这是人们在生产环节中的两种不同的关系。这很好解释,这些人所说的不过是狭义生产关系形式,它当然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但正如我前面指出的,所有制形式本身又是由劳动方式形式决定的。事实上,同样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为什么一会儿关系双方是资本家和工人,一会儿又是地主和农奴了呢?他们的身份是从哪来的呢?并不是从所有制形式中来,而恰恰是从劳动方式形式中来的。劳动方式形式决定了他们的身份并最终使得劳动方式本身的前提——所有制获得了自己的形式。上述例证虽然似乎表明了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它非但不能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反而恰恰证明了所有制性质决定劳动方式性质并进而决定狭义生产关系性质(支配与被支配或互助合作)的道理。
有人也许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东方社会是“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公社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也即是说,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难道说这些东方国家都没有剥削吗?这就涉及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了。如果这些国家的土地公有制真的意味着土地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剥削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情况。但问题是,这些国家的所谓“公有制”采取了国有制的形式。国家是总地主,是土地的最高的和唯一的所有者。这就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在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公社中,社员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剥削关系;二是国家作为唯一所有者理所当然地剥削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而只能从国家手里获得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公社从而是每个公社社员。国家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也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治组织,而是一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因而,国有制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全民所有制,并且还不是集体所有制,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自然人的联合体——的所有制。国家在依靠生产资料的垄断剥削公社成员后,就将榨取的剩余劳动分配给其代表的统治阶级成员,其中包括自身属于公社成员的村社村长等人。因而这些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者也以获得薪俸的形式分享了剥削所得即无偿占有了他人劳动成果。事实上,国有制本身就意味着对公有制的背叛。因为公有制是民主制上层建筑的天然基础,而国有制的主体——国家却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可以断定,国有制是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之外的一种新性质的所有制,它决定了劳动方式的性质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剥削方式。
结论就是:第一,所有制是某种形式的劳动方式产生的前提条件或基础,但二者并无因果关系;第二,某种形式的劳动方式形成后,便产生相应形式的所有制和狭义生产关系。劳动方式形式决定所有制形式并进而决定狭义生产关系形式;第三,所有制性质决定劳动方式性质并进而决定狭义生产关系性质;第四,
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是生产关系的前提条件或基础。从形式上看,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劳动方式;从性质上看,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又主要体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由于区分不同生产关系的标准是它们各自形式上的差异,因而劳动方式是较所有制更能体现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的要素。
在廓清了生产关系的组成要素和内部结构之后,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生产力是如何决定生产关系的?在前面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起源时,我们曾经谈到这种生产关系产生的根源是小商品生产者的存在。那么,毫无疑问,生产力的发展要导致这种生产关系的产生,必定要先导致小商品生产者的产生。也即是说,生产力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因素而作用于生产关系的。不难看出,小商品生产者产生的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和商品交换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两个条件又源于社会分工的扩大。社会分工表明劳动专业化,它导致个体劳动的出现。在这种劳动方式下,生产工具实际上已经归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私有制由此萌芽。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扩大使得自给自足愈发不可能,交换便随之发展起来。当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便产生货币。货币逐渐成为社会财富的象征,有了它,便可以方便地交换任何商品。这时,就出现了专门为获取货币而进行的生产即专门的商品生产。于是,从原先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中分化出了小商品生产者。从上述分析来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起源是生产力通过社会分工这一中介而作用于生产关系的结果。
实际上,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转变,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都始于社会分工的扩大所导致的新生产关系的产生。在第一次社会转型中,社会分工的扩大“一方面使人们能够生产出略多于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氏族、
家庭公社和个体家庭成员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已成为一项迫切需要,于是俘虏不再被杀掉,他们变成了奴隶。”同时,社会分工的扩大还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从而加剧了社会阶级分化。于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制度,即通过对奴隶本身的占有来占有其全部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的剥削制度——
奴隶占有制便诞生了。在这里,劳动者第一次和生产资料发生分离,劳动方式也第一次表现为了剥削制度。在第二次社会转型中,社会分工的扩大导致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奴隶的价格变得昂贵起来。因而使用奴隶劳动的成本提高,变得无利可图了。这时,奴隶主觉得最好的经营方式莫过于让劳动者“自愿”为自己劳动,而不需要通过在奴隶市场上购买奴隶来增加劳动力。而要想让劳动者“自愿”为自己劳动,就必须给予劳动者一些“好处”。比如,不能再像对待奴隶那样侵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要让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获取自己的劳动成果,以及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等。于是,隶农制便开始出现并逐渐流行开来。
生产力要通过社会分工作用于生产关系,它首先要作用于社会分工本身。这一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根据“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这一原理,我们可以大胆推测,这一过程可能是通过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扩大来实现的。由于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志是生产工具,所以,这一推测实际上是表明了生产工具的进步导致了社会分工的扩大。乍一看,很有点像是这么回事。生产工具进步了,出现了新型生产工具,劳动变得复杂化和专门化了,社会分工便很自然地随之扩大了。但是,新型生产工具并不一定是新出现的生产部门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事实上,这种新型生产工具大量地表现为原有生产部门的生产工具的升级换代。这种情况下,劳动并不会专门化,社会分工的扩大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了。社会分工源于劳动专门化,而劳动专门化的根源不像通常想象的那样在于生产工具的专门化,而是在于劳动对象的专门化。是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导致新生产工具和新生产部门的出现,从而导致社会分工的扩大。也即是说,新生产部门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劳动对象。为了在劳动中作用于这个新的劳动对象,我们必须使用符合这个劳动对象性质和特征的新型生产工具。二者的结合导致了一个新生产部门的出现。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本身表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但若由此得出“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导致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的结论也是不适宜的。因为这无异于成了“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导致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的同义反复。从历史上看,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通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实现的。而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两项活动决不单纯是出于所谓“探索欲望”,而是现实需要。恩格斯说过:“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现实需要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知道,人类的欲望虽然具有无限性,但在一定时期内,在既有欲望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下一个欲望的。所以,一个新需求产生的条件必然是既有需求已经很好地得到了满足。而这意味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归根结底赖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我们不妨举一个例子。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满足了人类将竹简、绢绸、羊皮作为书写材料的需求,也催生出了人类寻求更便捷的书写材料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开始了科技试验,经过艰辛探索,发明了造纸术。造纸术的发明意味着劳动对象范围的扩大和新生产部门的出现,从而意味着手工业部门内部的社会分工的扩大。在造纸部门诞生以后,人类便再次利用科学技术改进生产工具,实现造纸部门生产工具的升级换代。这又更多、更快、更好地满足了人类的欲望,也同时催生出了新的欲望,比如对不耗费木材、尽量节约资源的书写材料的需求。于是又在更高一层次上展开新一轮循环。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分工扩大的最终根源;二是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扩大——生产力发展”这一无限螺旋上升的循环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生产力要通过科学技术作用于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又要通过科学技术作用于生产力。科学技术本身虽然不是生产力,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力,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了。
生产力的发展不但会导致新生产关系的产生,还会通过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的革命活动将这种生产关系提升到
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地位。政治革命的本质是生产关系革命。拿资产阶级革命来说,它的本质就是要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但是,资产阶级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革命形式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有人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质内容是
土地革命,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废除
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
土地私有制。但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理由何在呢?据他们说是因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广大农民无地、少地,因而生产力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可是即使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土地私有制,在允许土地买卖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还是会自发的集中,也即经过一段时间后,仍然会产生少数人占有土地、而大多数人没有土地的情况,这又怎么办呢?事实上,根据我们前述的结论,封建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本质,真正本质的东西是租佃制。资产阶级革命既然要达到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的目的,就势必要废除封建生产关系,或至少使这种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降至次要地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变租佃制为雇佣劳动制。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理由反对土地集中,他们反对的仅仅是封建性质的租佃制。
可是从历史上看,某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确实存在要求废除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这如何解释呢?我认为原因如下: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扩大并进而导致
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于是在手工业部门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可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要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就必须使这种生产关系渗透到农业中。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完成这个任务的难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在英国,社会人口大多数是自耕农,因而通过土地买卖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的自发集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很轻易地就渗透到了农业中。那些在经济竞争中获胜,掌握了大量土地并开始雇佣他人劳动的自耕农就变为了
农业资本家。一些贵族地主也随之采取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或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转而收取
资本主义地租,他们成了新贵族。这就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两个特点:一是革命主要将不采取
土地革命的形式;二是革命不可能进行得很彻底。而在法国,社会人口大多数是佃农。土地兼并主要是通过官僚地主和贵族地主收购破产农民或没落贵族的土地完成的,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地主阶级仍然会沿用租佃制的方式剥削佃农,而没有必要采取新的剥削方式。要打破这种局面,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渗透到农业中,必须先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
土地私有制,做到耕者有其田。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次重新“洗牌”的过程,也即土地所有权的重新分配过程。这个过程结束后,佃农便都变为了自耕农,这样,通过土地所有权的再次自发集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便可顺利地渗透到农业中了。因而,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就必然具有了不同于英国的两个特点:一是革命的实质内容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是革命的关键。谁解决了这个问题,谁就是革命的领导者,谁就会获得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因而就能夺取并掌握政权;二是革命决无妥协的可能,它是一定要进行到底的,并且一定要采取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阶级斗争的形式。所以,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个体小生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资产阶级革命无须采取土地革命的形式;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资产阶级革命必须以土地革命为根本任务。但是,尽管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它们的农业部门却最终都会发生土地所有权集中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农民阶级将因为被改造为农业工人而彻底消灭。这虽然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却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之一,因而可以作为我们判断一个国家的革命的性质是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这场革命是否成功的标志。
不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农业部门的渗透是发生在革命前还是革命后,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这种渗透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前提条件。但是,土地买卖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决定因素。相反,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土地买卖若是进行得过早,会对这个国家产生致命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典型例证。在中国,由于允许土地买卖,所以当生产力水平提高,出现除补偿必要劳动和供地主挥霍享乐以外的剩余产品时,人们往往不会将这部分剩余用于其他生产部门的投资,而是再用来购买土地,将土地当作最好的“生息手段”。同资本积累一样,这实际上是一个地租地产化的过程。这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中国由于没有新的产业投资而阻滞了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成长;二是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从而加剧了阶级矛盾,引发农民起义,推翻旧王朝再重新建设,因而永远是一个只有量变、不见质变的国家。封建制度“百足之虫,死而不僵”,长期延续。而欧洲正是由于不存在土地买卖,因而便利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手工业部门的出现。当这个萌芽成长到一定阶段后,转而允许土地买卖,又从而便利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农业部门的渗透,也从而确立了这种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欧洲“后发优势”的全部秘密就在这里。
社会生产方式是全部历史的基础,因而生产方式理论也就成为了唯物史观的基础。以这个理论为基本参照系去观察社会现象,我们就把握住了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东西。
意义
社会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由于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就可以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产品,不仅满足了人民的衣食住行用等经济生活的物质需要,剩余的产品还能为人们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休闲时间去从事经济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