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federalism)又称为“联邦组织”,是一种国家制度形式。是由几个成员(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政治体制。联邦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同成员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按联邦宪法规定,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自己的法律,在自己辖区内行使职权。有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还规定,成员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联邦制是一种常见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建构原则
(1)是关于
自治、非集权、
多样性的
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
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
国防、
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
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
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
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
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特点介绍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曾经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比较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两种制度的比较列表如下:
渊源
简介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
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圣经》记载
据《圣经》记载,以色列诸部落为了摆脱
埃及法老统治和对外帮作战,曾结成紧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纪——722年)。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结成过著名的安菲替温尼同盟,进行了与波斯的战争,在希腊晚期,又出现了名垂青史的
亚该亚同盟、埃托利亚同盟。同盟的名称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与政治生活”。这种结盟传统,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欧洲,仍绵延不绝。
始于9世纪的
德意志邦联,是当时存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为了抵抗
哈布斯堡王朝的进犯,中欧的三个自治市签署永久联盟条约,结成了后来发展到有13个成员的瑞士同盟。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面对天主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双重迫害,新教徒在荷兰境内组成了尼德兰联省,它迅速强盛起来。但这些同盟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federation),与后者相比,是松散、脆弱的,学者们称之为“邦联”(confederacy)以示区别。这一点非常重要,下面将进一步说明。
古代邦联
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作为国家之间的联盟,邦联实际上是指挥加盟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彼此关系的政府间组织。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
邦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加盟成员握有军事实力,外交上的独立性很高。这是一种以主权国家政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开它们的历史,虽然可以看到联合所带来的显著好处,甚至战胜强敌的辉煌篇章,但也到处写着猜忌、不公、争斗、内乱、分裂,并不乏被外部势力离间和征服的悲剧。
近代联邦制
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教训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确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