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英文:territorial sea或territorial waters)
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
上空、
海床和
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
领海的
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但是,“在海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
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岛屿上选一系列的基点,各基点依次相连,各点间的直线就连成沿海岸的折线。
关于基线向外的宽度有个发展过程。在18世纪,以海岸边大炮所能打到的距离为限。那时大炮射程约为3海里(5.6km),故被当时的海洋大国所接受。而后,由于炮的射程增大,各国遂把领海向外扩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过采用22km的占多数。到1972年,南美秘鲁等国家带头,为保护其沿海渔业资源,把领海扩大到约370km。
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经过九年的艰苦谈判,新的海洋法公约(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在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经磋商,根据大多数国家意见通过的《公约》规定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但有些拉美国家仍坚持370km,未签署此公约。
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
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
正常基线。
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领海宽度
关于领海的宽度,有过各种不同的主张。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的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17世纪时,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主张:“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强迫,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这一块土地的。”换言之,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制。从这一原则演变而为下列公式:一国的领海宽度应以大炮的射程为准。
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C·van宾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三海里,从而提出“三海里规则”。但大炮的射程不断扩大,三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根据。学者的意见以及国家的实践,在领海宽度问题上,是很不一致的。
依照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
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
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
高登岛、马祖列岛、
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
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国的领海基线也作了规定。
领海界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
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
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界限测定
海外部界限的测定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交圆法
当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得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所形成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共同切线法
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时,得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同切线,每一条这样的切线都是与基线平行的直线,它与基线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
当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基线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与海岸大体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
领海法律
无害通过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
无害通过权。“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二是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无害通过权的条件:一是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
国际法规则。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沿岸国的防务情报、影响沿岸国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飞机、发射或降落军事装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岸国通讯系统等等。二是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例如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航行安全、养护
海洋生物资源、环保、科研与测量等事项的法律规章。中国政府发表的领海声明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许多国家对军舰在领海通过,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规定,如限制每次通过的舰只或吨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经事先许可。中国政府的领海声明和1992年《
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司法管辖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司法管辖。但在实践中,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是否行使刑事管辖权,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得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国际间统一的领海宽度。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领海宽度都是由各国自行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于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提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事实上,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有3海里(
英国、
比利时、
荷兰等24国)、4海里(
挪威、
芬兰2国)、6海里(
土耳其、
希腊等4国)、12海里(中国、
俄罗斯、
法国、
美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巴基斯坦、
泰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扎伊尔、
苏丹、
摩洛哥等77国)、20海里(
安哥拉)、30海里(
尼日利亚、
多哥)、50海里(
马达加斯加、
坦桑尼亚、
喀麦隆、
冈比亚4国)、70海里(
毛里塔尼亚)、100海里(
塞内加尔)、200海里(
阿根廷、
巴西、
秘鲁、
塞拉利昂、
贝宁等14国)等不同的宽度。依照1958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
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
澎湖列岛、
东沙群岛、
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
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主张现况
领海主张现况
12海里:
英国、
法国、中国、
美国、俄国、
德国、
日本、
澳大利亚等多数国家。
12海里与另行规定区(DLM):
斯洛文尼亚(指该国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争端处另以法律规定其领海实际区域)。
30海里:多哥。
200海里:
贝宁、刚果、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利比亚、秘鲁、索马里。
依据协商划定:菲律宾奉行具体依据协商划定的政策,故其领海距岸一般大于12海里。澳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领海划分则以条约规定。
特殊情况:由于国际政治的复杂状况,12海里的适用仍有甚多例外。例如仍属丹麦的北极区格陵兰岛殖民地,根据丹麦规定不适用12海里。未来情况依据其国王颁布之法律为准。
属于悬而未决的模糊状态。又如爱沙尼亚在芬兰湾的领海,亦依据协商结果为准。
芬兰一般适用3海里,但法律有规定处可为12海里。
日本在北海道附近的
宗谷海峡、津轻海峡,邻近韩国的对马海峡(Tsushima Strait)等处适用3海里。
土耳其在黑海适用12海里,在爱琴海适用6海里。
英国在本土与
马恩岛、福克兰群岛适用12海里,在维尔京群岛等海外属地适用3海里。
临接海域主张状况
无主张:英国、意大利、德国、土耳其、希腊、伊朗、荷兰、菲律宾、以色列等国。
14海里:芬兰
15海里:委内瑞拉
18海里:孟加拉、苏丹、沙特、冈比亚
24海里:美国、法国、俄国、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缅甸、墨西哥等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陆军总部1977年颁布了50海里的“军事区”。
中国领海
中国近海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岛以东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连成一片,呈弧形环绕在中国大陆的东面和东南面。
渤海是中国最北端的海域,被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华北平原环绕,仅东部以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是一个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18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在鸭绿江口,南以长江口北角到韩国济州岛的西南角连线与东海分隔,西北以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到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连线与渤海分隔,为一半封闭的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44米,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
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北与黄海相连,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连线与南海分隔,是一个比较开阔的边缘海,海水平均深度约370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南海位于中国南部,南接大巽他群岛的加里曼丹岛,东邻菲律宾群岛,西面是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南海海域辽阔,海水平均深度约1212米,最深达到5559米,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
毗邻中国的海域总面积约为470万平方千米,其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12海里规定为领海宽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国领海宽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种类别。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领海冲突
“981”钻井平台作业
2014年5月2日,中国企业所属“981”钻井平台在中国西沙群岛毗连区内开展钻探活动,旨在勘探油气资源。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于5月27日开始。前后作业海域距离中国西沙群岛中建岛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均17海里,距离越南大陆海岸约133至156海里。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一直在有关海域进行勘探活动,包括地震勘探及井场调查作业等。此次“981”平台钻探作业是勘探进程的例行延续,完全在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内。
越南的挑衅
中方作业开始后,越南方面即出动包括武装船只在内的大批船只,非法强力干扰中方作业,冲撞在现场执行护航安全保卫任务的中国政府公务船,还向该海域派出“蛙人”等水下特工,大量布放渔网、漂浮物等障碍物。截至2014年6月7日17时,越方现场船只最多时达63艘,冲闯中方警戒区及冲撞中方公务船累计达1416艘次。
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中方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严重危及中方人员和“981”钻井平台的安全,严重违反包括《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在内的相关国际法,破坏了该海域的航行自由与安全,有损于地区和平稳定。
在海上对中方企业正常作业进行非法强力干扰的同时,越方还纵容其国内反华游行示威。5月中旬,数千越南不法分子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在越企业进行打砸抢烧,残酷杀害4名并打伤300多名中国在越公民,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中方的反应
中国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海岸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双方迄未在该海域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双方均有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无论以何原则划界,该海域都不可能成为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对越方在海上的挑衅行动,中方保持了高度克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派遣公务船到现场保障作业安全,有效地维护了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航行安全。同时,2014年5月2日以来,中方在各个层级与越方进行了30多次沟通,要求其停止非法干扰活动。令人遗憾的是,越方的非法干扰活动仍在继续。
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一)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
中国最早发现、最早开发经营、最早管辖西沙群岛。中国北宋(公元960年-1126年)政府已把西沙群岛置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派水师赴该海域巡逻。1909年,中国清政府广东水师提督李准率军视察西沙群岛,并在永兴岛上升旗鸣炮,宣示主权。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西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划归海南岛崖县管辖。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占了西沙群岛。1945年日本投降后,根据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国政府于1946年11月指派高级官员,乘军舰赴西沙群岛举行接收仪式,并立碑纪念,派兵驻守,一度被外国非法侵占的西沙群岛重新置于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
1959年,中国政府设立“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办事处”。1974年1月,中国军民驱走了入侵西沙群岛珊瑚岛和甘泉岛的南越西贡当局军队,捍卫了中国的领土主权。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6年中国政府公布的西沙群岛领海基点基线都相继确认了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及领海范围。2012年,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永兴岛设立了三沙市的各类权力机关。
(二)1974年以前,越南历届政府从未对中国西沙群岛的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无论在其政府的声明、照会里,还是在报刊、地图和教科书中,都正式承认西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1956年6月15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接见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李志民,郑重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越南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进一步具体介绍了越南方面的材料,指出:“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经属于中国了。”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9月6日,越南劳动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报》在第一版全文刊登中国政府领海声明。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照会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
1965年5月9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就美国政府确定美军在越南的“作战区域”问题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总统约翰逊把整个越南和越南海岸以外宽约100海里的附近海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沙群岛的一部分领海规定为美国武装力量的作战区域”,这是“对越南民主共和国及其邻国安全的直接威胁”。
1972年5月越南总理府测量和绘图局印制的《世界地图集》,用中国名称标注西沙群岛。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学校九年级《地理》教科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课中写道:“从南沙、西沙各岛到海南岛、台湾岛、澎湖列岛、舟山群岛,……这些岛呈弓形状,构成了保卫中国大陆的一座‘长城’。”
越南政府违背自己所作的承诺,对中国西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严重违背“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妥善处理事态
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推动地区国家合作与发展的坚定力量,也是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力量。中国最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周边出现任何动荡。
中国希望中越关系良好发展,但是不能放弃原则。中越之间的沟通渠道是通畅的。中方规劝越方从维护两国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尊重中方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立即停止对中方作业任何形式的干扰,并撤走现场所有船只和人员,缓和紧张局势,使海上尽快恢复平静。中方将继续努力同越方沟通,争取妥善处理当前事态。
相关艺术作品
清秋瑾《黄海舟中感怀》诗:“领海无权悲索莫,磨刀有日快恩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