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这是一项根据长期国际实践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界定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通过”,是指穿过
领海但不进入
内水,或为了驶入或者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者为援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船舶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而制定地规章制度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地国际规则。
非无害通过
对于通过为无害的断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
《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防止非无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这些必要的步骤即是沿海国的保护圈,包括: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其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要符合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章;
3、暂时规定在某一领海区域禁止无害通过;
4、规定无害通过的航区;
5、建立监测监视制度;
7、对可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搜查、扣押或者必要的执行和处理;
8、对确定进行非无害通过的船舶或者军舰限期离开领海等。
但这些措施不得有形式上或者事实上的任何歧视。
关于军用船舶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
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