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者所有权是对
企业投入
资本金所形成的
企业法人财产的
投资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利,是产权的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出资者所有权是从财产的归属意义上讲的,是出资者向
企业的
投资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
所有权从归属意义上分析,出资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对
企业的
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行使出资者的约束权利,按法定程序选择
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
法人财产权在实行出资人制度,企业
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由企业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对产权形式。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
法人财产权,作为一对相关的产权形式,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随着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扩大,
资本的积累,
市场的扩张,以及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所有者逐步从生产经营中退出,已不能完全
直接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客观上要求
所有权与
经营权实行
分离。
①主体与客体。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客体是被投资
企业。出资者依据投资份额拥有被投资企业相应的
净资产(反映在
资产负债表右方
所有者权益中)的所有者权利。企业
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
企业法人,客体是由出资者的
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反映为
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总倾)。
②权利内翻.出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有多个出资者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出资者的基本权利.在
企业存续期间,出资者不能抽回其所出的
资本,除依照有关规定或决议行使出资者权利外,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和处分企业的资产,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
经营;企业对其
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及
对外投资的
收益权等权利,但它不能侵犯出资者的
所有权,企业的重大
经营决策、重大财产处分、
收益分配等必须遵守章程规定。
③管理目标。出资者的目标是出资额的保值增值;企业则着眼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实现
企业法人财产的足倾补偿和
企业财务状况的良性循环,并在此过程中,使
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受益,同时实现企业
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④相应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以其出资额(包括
资本金及相应的其他
权益)对
企业(公司)负责;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负债负责.企业
法人财产权的行使,除受出资者所有权的约束外.还要依据法律规定,受到
债权人及与其他合同方的合同约束,且这种约束一般都优先于出资者的所有者权利。突出表现在归还
贷款本息和
企业清算中,企业资产应首先满足
债权人的要求。
①企业
法人财产权是出资者赋予的、由出资者
所有权派生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并最终受制于出资者所有权。
②二者有其相对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例如,企业进行
股权投资时,依据投资取得的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
所有权,对本企业则反映为
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等
法人财产权;在其处分行为构成重大
经营事项时,进一步上升为本企业所有者的出资者所有权。但这种
所有权的落实是间接的,需要通过对本
企业所有权的行使,间接地左右本企业对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的行使。
③
企业法人经营的根本目标是要实现
企业价值(即
净资产或
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这与出资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授权大型
企业、企业集团和
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拥有
国有资产的
企业按照出资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直接投资,其
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中国的
管理体制,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各级政府或它们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
二是由国有
企业投资,其出资者所有权归属该
国有企业所有,但终极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中国国家电力公司是国家直接投资的全资
企业。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出资者所有权归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
法人财产权;由国家电力公司出资的
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的
子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于
生产社会化和产品
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且将自己的一部分
资本投入公司,这部分投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的资本融为一体,成为公司的
法人资本。
法人资本是一个整体,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计划永久地占有和使用,任何出资者都无权干预。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
资本原本意义上的
所有权,因为那种
所有权即任意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
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出资者
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的。如果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
股权。
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
自益权”的总和。“
公益权”其中包括:参加或委托代理参加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
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其中包括: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
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
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
用脚投票权),如公司
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分割权等。
股权只应根据股东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是任意地夸大、那么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