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
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
资源配置的
有效性,
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
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根据
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通常由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
监事会组成,它们
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
定义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基于
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
制度安排。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
决策机构。
公司内设机构由
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
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
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成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总经理则以
行政决定和
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
基准
全体股东认同一个价值趋向,以现金或其他
出资方式为衡量股份权益形成契约而成立有限公司形式之企业,企业的安全性和成长性均取决于该公司内设机构积极的履行职能。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价值聚焦“顶点”,为了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
经营业绩,公司价值投射向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此三个利益“角位点”相互制衡形成“
三角形”;“顶点”和“三角形”构成“锥形体”,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
标准模型。
科学定理说明:三角形是这个世界上最稳定的结构。
股东判定公司的安全性和成长性基准是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不可以重合或者处于同一直线,更不得与“顶点”重合或处于同一平面;一旦出现这些状况,表示该公司处于特定时期或危机状态。
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需要根据各自利益趋向争取权利和最大利益,“三角形”版图面积逐渐变大,这也正是
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否则,结果正好相反。“三角形”和“顶点”构成“锥形”的高度,体现了
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锥形”的体积体现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仿生解析
人是万物之灵,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者。人类与其它生物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人类的大脑是最智慧的,是最具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我们通常看待或形容事物特征的时候经常采用拟人化的思路,其实人体的结构正是这个世界上最完美的结构!一个企业就像一个人,企业的“大脑”是董事会,企业的“心脏”是总经理,总经理及其辖制的
经营管理部门也就是企业的“五脏六腑及肢体器官”,企业的“免疫力系统”是监事会,企业的“
神经系统”则是“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
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
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
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
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
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
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司的基本层。
三是提高企业自身
抗风险能力。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加速,
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中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将越来越复杂,发展风险增加,尤其是
法律风险。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的缓解各利益关系的冲突,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选择
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
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
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
经营风险的股东赋予一定的企业
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
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
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
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
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
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
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
企业职工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
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
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
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
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
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
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原则
1999年5月,由29个
发达国家组成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
国际标准,并得到
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
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
重大问题,包括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
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
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缺陷
结构影响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
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
A股也有
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
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职工股和
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
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
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
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
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
非流通股为主,尤以
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
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
证券法》中关于
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
净资产的
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
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
绝对优势地位。
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
流通股的广
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
股价波动的
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
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存在问题
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
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股权结构、
债权结构和
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
经营决策和年终
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
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
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
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
筹资成本甚至小于
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董事会中
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
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
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
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
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
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缺乏独立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并非完全是由
股东大会选聘的,其中三分之一是由企业职工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不享有
企业控制权,也不明确对谁负责,其主要职责似乎是对董事会(及其下属)行驶剩余控制权进行监督,这包括两方面,第一对董事会行使
剩余控制权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这自然最终对股东债权人和职工都好,第二似乎是要保护什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完善
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
投入资本的人,即
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
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
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
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
收益权和
处置权。
要完善
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
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
上下级关系,而是以
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
收益权、重大
决策权和经营者
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
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
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
人大报告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
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
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
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
股权结构 合理的公司
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
制衡机制和有效
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
一股独大”的状况,
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
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
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
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
非国有企业之间
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
机构投资者,例如
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
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
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
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
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
竞争性的
产品市场和
资本市场、活跃的
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
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
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
行政监管机构和
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
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
中介组织的
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