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作为
英语国家的日常用语,治理(
governance)概念源自古典
拉丁文或
古希腊语“引领导航”(
steering)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它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
理论定义
随着全球对
公共治理的关注变得更为广泛和日益重要,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多种说法,治理仍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复杂的概念。“治理”被定义为多种,如“在管理
国家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权力的行使方式”,如“确定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给予公民
话语权,以及如何在
公共利益上作出决策的惯例、制度和程序“,这些定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明确治理这一概念的内涵。然而,鉴于
关系概念的性质,“治理”永远不可能被定义成一个具有普遍
有效性的通用方式。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
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
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
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主要特征
治理有四大特征:
1、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
2、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
3、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
4、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
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概括。比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主体间权力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的建立,政府
作用范围及方式的重新界定。总之,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
包容性很强的概念。
理论意义
治理理论的兴起,绝非人为地制造出一套新口号,而是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
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应。在此背景下,以
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
制度分析学派提出了
多中心治理理论。具体地说,单中心意味着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
排他性管理,多中心则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
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
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
主体性权力。这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就是多中心体制。
多中心的
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结成合作、协商和
伙伴关系,形成一个上下互动,至少是双向度的,也可能是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就其体现的改革和创新而言,这是适应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
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于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其特别之处在于用一种新的眼光思考什么样的
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理论欠缺
治理理论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 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
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
在90年代的发展问题的辩论中,“治理”概念之发挥核心作用最后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属于
全球化和跨国组织的领域。 这种治理理论或者说是全球治理理论削弱了
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所以,对于这一危险倾向,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
理论应用
针对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善治”(good governance)概念。“善治”是使公共
利益最大化的
社会管理过程。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是政府与公民对
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实现管理的民主化。
善政被普遍认为是减缓贫困的一个关键因素(
世界银行,2001)。西方学者Grindle认为,对许多
发展中国家的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以及国际发展社会的学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善政不仅已经成为减少贫困的当务之急,也已成为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他的文章中,向我们展示了详细的善治议程。
从政治倾向上看,治理理论虽然主要是一种
公共管理理论,但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借鉴治理理论时,必须有所鉴别。尽管如此,治理理论对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理论启示
治理理论要想在中国实现其
善治的目标,除去其本身理论的不足,同时还要受到我国现有
国情的影响。中国
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
官本位思想严重,
全能政府色彩浓重,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同时,中国
民间组织对政府的
依赖性较强,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弱。但是治理理论提出的“善治”模式,从某种角度讲可以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参照。
1.转变
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并不否定政府在
公共事务治理中的
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党组织和
人大、政协的整合、启蒙作用,增强治理能力。党的组织、
人大、
政协是我国
政治体制中的一大特色。首先是党的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从
行政主体的
二元结构中撤出,专门从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监督和调节。其次,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
权力机关,我国这种议行合一的结构决定了人大是政府与
公民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监督政府。再次,政协发挥着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其成员是我国当前公民社会中最有影响力的组成部分,大多数人拥有较高的
科学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有利于政策的科学性和回应性。但现实中人大、政协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对
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政府与市民社会两者关系的整合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3.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促进
公民社会成长。需要政府必须坚持
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建立民主政府为目标,大力发展和推进
政务公开,拓展渠道,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中,重视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也是促进公民参与的一条重要途径。
4.培育和完善独立性强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太强,要逐步授权给民间组织,使之摆脱政府的主导,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提高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善治的出现和发展在当今的
发达国家显得很缓慢,往往是几代人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准备好面对长期的、缓慢的、可逆的、令人沮丧的道路来通向更好绩效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