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
管理学术语
治理结构,管理学术语,意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
定义
照米勒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
梅耶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1997年,哈佛大学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
核心
而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保管赌注的人)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制度
张维迎在阐发Blair的观点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是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从狭义上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其主要着眼点在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一层次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米勒、梅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以及吴敬琏对其概念的阐述为代表。而就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正如威廉姆森、科克伦和沃特克和布莱尔所提出的那样,它不限于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研究,而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3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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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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