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米勒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一
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
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
梅耶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
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
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
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
而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保管赌注的人)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
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
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张维迎在阐发Blair的观点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
控制权和
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是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从狭义上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其主要着眼点在于解决委托——
代理问题。这一层次上的“
公司治理结构”以米勒、梅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以及
吴敬琏对其概念的阐述为代表。而就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正如威廉姆森、
科克伦和沃特克和布莱尔所提出的那样,它不限于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研究,而是关于公司
控制权和
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