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是指公司的对外投资,即公司将本公司的资产投资到其他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份。因为公司资产本身来自股东的投资及投资收益,如果再次投资到其他公司其所有权即不再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无法对该资产的使用及收益施以充分的控制,与当初股东投资预期也有所差距。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地法律往往都会对此做出一定的限制。相比较而言,中国内地公司法限制较严,而香港则较为自由宽松,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按照投资的性质,公司投资分为股份投资和债权投资。股份投资,是指一个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等形式购买或者换取其他公司股份的行为。债权投资,是指一个公司出资购买其他公司发行的债券的行为。债权投资仅使一个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权益,而不能成为其股东,不能享有股权。因此,只有股份投资才是产生关联公司的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股份投资都能产生关联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不能产生关联公司。因为,纯粹的控股公司成立的目的,是通过掌握某些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获利,其本身并不参与其所投资公司的经营,因此,纯粹的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不会产生关联公司。普通公司进行的数额不大的投资,也不能产生关联公司。因为,普通公司进行的数额不大的投资,目的不是控制另一公司,而是获取股息或者债券利息,不会对另一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也不能形成关联公司。
公司投资,无论是出资设立新的公司,还是获取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者股份,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从投资公司的角度,公司投资使公司资本得到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投资公司扩大市场和追求利润。从目标公司的角度,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有危机感,有利于其不断改进管理水平。公司投资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各国对公司投资一般不予禁止。但是公司投资也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各国法律对公司投资予以限制。
现行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公司投资作了限制,即对投资对象作了限制,而取消对投资数额的限制,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投资对象的限制,即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而不能向公司以外的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禁止公司成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规定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的企业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允许公司向其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则由于被投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会连带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外财产,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只能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能进行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投资。因此,公司只能向其他公司投资,而不能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中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参股如将引起本公司所营事业的根本变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其他公司参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参股总额不得超过它自己的股份资本。禁止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地相互认股来增加资本。
公司投资后,接受目标公司以利润回报转增的资本,增为资本的部分不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因为投资公司接受目标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并非目标公司自身资本的输出,而且以利润转增资本是目标公司所为,并且是由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而非投资公司的决策行为。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投资公司不顾自身经济实力,无限制地向其他公司参股投资,或者滥设子公司,盲目扩大投资领域,导致投资公司自身资本的虚化和偿债能力的减弱,最终使投资公司陷入困境。限制投资资本数额存在的问题是公司净资产确定较困难。一种观点认为,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股本、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相反观点认为,公司的资产具有特殊性,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账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无形资产也应包括在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同时,公司资产总是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如何确定公司净资产非常困难。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使用了“公司实收股本金”概念,就比较容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