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原则,广义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报告、建议、指导方针以及最佳方法等。狭义指对
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标准。它规定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与权利分布,并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从根本上讲,它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
美国法律研究院,由法律学者、法官与法律实践者组成的杰出团体,多年来一直编纂各种法律“重述”,即对美国法的详尽、权威的总结或过滤。这些总结在诸如侵权、合同与财产等普通法领域特别具有价值——在这些领域,法律规则散见于成千上万的司法裁定,因此很难查找、掌握。美国法律研究院的重述因此对美国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正如司法裁决书对重述的大量引用所反映的那样。译成中文后,这些重述将为中国的法学院学生、学者、法官和实践者提供一个对美国法的准确、高效的指南。
《公司治理原则》并不涵盖公司法的全部,而是仅限于几个选出的主题:商业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公司结构、谨慎注意义务、公平交易义务、董事和股东在控股权和公开收购交易中的作用以及有关的救济。该项目的名称正是对项目的有限的工作范围的一个反映,该项目之所以起名为“公司治理原则”,部分是想传达此项工作并没有覆盖公司法全部的意思。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个题目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因为几乎公司法的每个规则都与公司治理直接或间接有关。但是,正如我们所计划的那样,《公司治理原则》只讨论涉及法律研究院认为的构成公司治理最核心部分的问题。
许传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
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博士,北京大学英语文学专业学士、国际政治与国际组织专业硕士,现任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比较法学刊》(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编委,美国比较法学会(The Americarl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理事;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负责翻译原书第1-100页及第227-333页并审校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