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是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自治区)
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自治区)政府、
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乡、镇、街道设有
派出所。公安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分局、派出所是上级公安机关的
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事件。
(三)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及监督,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六)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指导、监督全省(区)劳动教养、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等建设,负责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及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并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及其落实。
(十四)承办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领导全省(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省(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以及管理和协管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公安厅一般的机构设置为:
办公室、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警备督察、国内
安全保卫、
刑事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禁毒、
治安管理、
出入境管理、
交通管理、
边防管理、消防管理、
监所管理、
警卫、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法制、
信息通信、装备财务、宣传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