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
公文起草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要程序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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