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
公文起草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必要程序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
市场准入
、
产业发展
、
招商引资
、
招标投标
、
政府采购
、
经营行为
规范
、
资质
标准
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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