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议付信用证 (Freely Negotiable L/C)也称
公开议付信用证 (Open Negotiable L/C)或非限制性信用证(Non-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指
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
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
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自由
议付信用证载有自由议付的文句,例如:“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自由议付信用证的
受益人可以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
银行来办理议付。
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
受益人有利。
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
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而
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是
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
受益人必须到开证行的一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限制
信用证对
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
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没有选择余地,只好
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
风险就大了。
凡自由
议付信用证,一般来讲在信用证的议付条款中须注明“自由议付”(Free Negotiation)字样。也有的
信用证不载明此字样,而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Order)
公开议付条款。
开证银行开立的
信用证通常通过如下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来表征是否为自由
议付信用证:
邀请自由议付的条款是
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作出
保证或承诺:凡
汇票出票人、
背书人或
正当持票人,持有按
信用证所列条款而签发汇票者,付款银行届时予以付款。该条款系付款银行向
持票人发出普遍的、公开的、自由议付的书面邀请。凡签发自由议付
汇票的
受益人,必然收取
外汇,采用
公开议付方式,对
出票人选择
议付银行的自由度较大,而且收汇
结算比较快捷、方便。
第一,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述标志性条款。如果缺乏前述表执行条款时,银行就
应该结合限制性
议付信用证的特点来分析是否应该纳入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第二,审查是否在
信用证中注明有关
公开议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的字样。如果缺乏这种字样,则应考虑将其归入付款取单的
直接信用证(Straight Credit),银行不应议付。但是,有时也不能简单对待,因为有的自由
议付信用证可能通过一些间接语言来表达是可以
公开议付或自由议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