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承前代制度,统设
给事中,不分科,
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
科抄”,“
科参”及“注销”之权,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六科还可以参与“
廷议”,“
廷推”,参与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
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
康熙五年(1666),改
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
雍正元年(1723)并入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
道监察御史合称
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
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