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意见。
发布背景
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慈善活动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加快出台有关措施,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国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要抓紧出台有关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
重大意义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国内慈善事业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外慈善事业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发展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标志着我们国家对慈善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提高到了新层次。学习贯彻《意见》,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基金会、县以上慈善会数量已达到6400多家,社会捐赠总额每年约1000亿元,常年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达6500万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个别慈善组织和事件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甚至批评,损害了慈善事业公信力,亟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不论是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的慈善事业法立法工作,还是这次国务院出台《意见》,都是国家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形势要求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只有学习贯彻好《意见》,才能切实将党和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民生改善任务仍然繁重。今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看到,要妥善解决近8000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2亿贫困人口、1.6亿农村“三留守”群体以及大量遭遇临时突发困难居民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为此,《意见》从帮扶对象确定、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安排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意见》,有利于帮助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特殊群体服务需求、提升受益人群发展能力,维护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慈善事业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正在积极进行立法工作,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经历法定过程。在慈善事业法出台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国务院出台具有较强规范性意义的《意见》,不仅可以及时巩固慈善实践成果,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为慈善立法奠定基础,是慈善事业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学习贯彻《意见》,有利于为政府支持慈善事业、慈善组织运作慈善事业、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提供规范和遵循,进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刻领会和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5个部分内容,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第1部分是总体要求,第2至4部分为重点任务,第5部分为组织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要深入领会和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既要熟悉条文,更要吃透精神,切实增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本领,确保《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好。
一是要深入领会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要求。
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始终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核心任务。《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明确提出,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条原则;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二是要深入领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扶持措施。
当前,社会捐赠总量和参加志愿服务人数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大有潜力。《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并从实施主体、参与方式、信息对接、税收优惠、社会支持等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在实施主体方面,明确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以及家庭、个人的角色和作用。在参与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传统的捐款捐物、志愿服务,又鼓励探索近年来出现的股权捐赠、专利捐赠、慈善信托等新形式。在信息对接方面,提出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之间的对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共同帮扶困难群众。在税收优惠方面,提出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措施。在社会支持方面,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支持。这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加入到行善行列提供了强大动力。
三是深入领会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打造慈善事业发展中坚力量的明确要求。
慈善组织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意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针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培育方面,指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并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支持。在规范方面,首先是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规范募捐行为,明确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不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机构、个人的权限和行为方式,对网络募捐等新型劝募方式也予以规范;第三是规范款物使用,对慈善组织如何使用募得款物提出严格要求;最后是要求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从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途径等3个方面分别予以规定。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慈善组织发展壮大、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是深入领会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监管举措。
监管工作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意见》提出,要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在行政监管方面,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慈善监管信息公开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逐步开展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监督方面,要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拒绝公开信息、假借慈善名义开展违法活动、恶意诽谤慈善组织等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这些监管措施安排,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深入领会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慈善事业发展合力的长效机制。
开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必须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意见》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慈善工作宣传等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在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方面,提出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在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方面,提出继续组织实施“中华慈善奖”,建立各省(区、市)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回馈和嘉许制度。在完善人才培养政策方面,提出加快各类慈善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加大慈善工作宣传方面,提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各类慈行善举宣传,推动慈善文化广泛传播。为确保《意见》能够落地,《意见》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长效性举措,为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已经确定,关键是抓好贯彻执行。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和重点任务,放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实施。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要把学习《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学习计划,采取研讨班、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从事慈善工作工作的基层干部和一线工作者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各项实践中。要针对不同对象,积极运用新闻媒体、专题讲座、课堂教学、讨论座谈、开辟专栏等宣传资源和形式,向政府部门、基层干部群众、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努力使《意见》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学习宣传《意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起来,与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力求学习宣传取得实效。
二要抓好贯彻实施。为抓好《意见》贯彻实施,这次国务院在印发文件的同时,一并印发“重点任务分工”。在17项“重点任务分工”中,由民政部牵头的有9项,参与的有5项。在民政部牵头和参与的14项任务中,有些任务已有一定基础,也有不少任务如发展慈善信托、规范网络募捐行为、引导实施募用分离等是新课题新要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难点多、协调任务重,需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地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部里已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对相关任务明确了具体分工。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完成好承担的任务。也印发了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对全系统落实《意见》、发展慈善事业作了全面部署。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形成实施《意见》文稿供同级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市级、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不等不靠,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北京市先行一步,不仅颁布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还推动编办发文健全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慈善工作监管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设置及职责,有利于更好推动首都慈善事业发展,也为各地贯彻实施《意见》起到了示范作用。
三要抓好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明确的责任和要求,督促工作落实。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做得好的地区或单位要表扬鼓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或单位,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工作。部里将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计划,明年下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结果上报国务院。
四要注重改革创新。慈善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慈善活动形式层出不穷,慈善事业与产业、金融和技术结合越来越紧密。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并以包容开放的心态面对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事物,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各级民政部门的慈善工作者要坚持学习,善于学习,努力知晓慈善事业政策、把握慈善事业发展趋势、运用慈善工作规律,用娴熟的专业本领不断促进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同志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动力,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加快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要影响
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畅通了捐赠渠道、丰富了参与途径。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有能力的家庭、个人,以困难群众为对象,按自身条件提供资金、物资帮助或志愿服务,汇聚更多爱心扶贫济困。意见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3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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