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与工运问题的方针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几项通知》稿中加写的第七项
《关于工业与工运问题的方针》(1946年3月28日),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几项通知》稿中加写的第七项。
简介
本文强调,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无论公营、私营,都是如此。任何工厂,工会与党支部必须与厂方协同制定生产计划并协同执行之,力求以较低之成本,得较多较好之产品,从此获得较多之盈利,劳资双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任何片面的过火要求,都将破坏解放区的经济。
内容
一各局:
中央
寅敬
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无论公营、私营,都是如此。任何工厂,工会与党支部必须与厂方协同制定生产计划并协同执行之,力求以较低之成本,得较多较好之产品,从此获得较多之盈利,劳资双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任何片面的过火要求,都将破坏解放区的经济。
注释
本篇一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后来决定暂不发出。本篇二是毛泽东在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几项通知>稿中加写的第七项。二十九日,毛泽东在陈伯达将这个通知稿报送任弼时写的信上,写了以下批语:“弼时同志:前次拟发的工业与工运指示电,暂不发了,在此电中加上一项,即可给以方针,请酌定。”
出处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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