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务院提出的为确保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意见.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
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
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
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文件解读
财政部就《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韩洁 徐蕊)自2009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均医药费用不同程度下降,
门急诊人次有所上升,成效初步显现。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取消药品加成后补偿不足,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
为加快推进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多渠道补偿,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补偿机制必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我国乡镇卫生院情况十分复杂,部分超规模发展已达到县医院水平,部分具有专科特色,部分位于城市郊区距大医院很近等等,功能定位不清导致核定任务难以实行,根据工作任务量核定所需经费、人员编制也无法进行。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结构也不尽合理,突出表现为人员“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现象普遍,导致按照规定核定的人员经费常常难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需求。
对此,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决定了完善补偿机制必须首先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发展路径。
这位负责人强调,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功能定位、区域规划、编制核定、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等在内的综合改革,是完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安徽省推行综合改革一年来,以较少的投入取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减轻的良好局面,以实践证明了综合改革是解决目前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难题的有效途径。初步统计,目前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综合改革的文件。为此,《意见》在总结安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天津、江苏镇江和扬州等地通过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偿,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保证了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随后,全国26个省份也陆续出台了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文件。为此,《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除按规定落实对供方的直接补助外,《意见》鲜明地提出了要调整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补偿,并细化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转变了过去着重于供方的投入机制,符合加大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等医保基金补助力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购买服务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合理补偿的改革方向。
通过医保基金给予合理补偿,既解决了财政单家补财力无法承受也不可持续的问题,也解决了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同时也为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累经验。
此外,通过医保基金补偿,既可以有效推进开展门诊统筹以及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又可以有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尽快实现医改方案确定的90%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的目标,从而促进医保制度进一步完善,扩大群众的受益面,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在服务补偿、费用控制、服务监管方面的作用。
加大政府投入 落实各项补助政策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各项补助政策。按照《意见》的要求,财政部门将努力调整支出结构,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按要求落实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财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还将进一步提高,这部分补助资金大部分都将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按规定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另一方面,加大对医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服务获得补偿的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科学设计
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挂钩,与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结果挂钩,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完善拨付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此外,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同时要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切实推进体制机制的转变,为落实“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夯实基础。
为缓解地方尤其是市县级财政支出压力,今后,中央财政除继续按现有政策落实各项专项补助资金外,还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省级财政应当切实按照要求,落实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投入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