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
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简称《
伦敦协定》。由前
苏联、美国、英国、法国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同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继续有效。后
澳大利亚、
比利时、
波兰、
南斯拉夫等19国加入该协定。
主要内容
协定包括序言、7条正文及附件《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主要内容是: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罪行无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宣布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由协定所附的宪章予以规定;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利于对主要战犯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协定不影响莫斯科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其犯罪国家的规定,不影响为审判战犯而在任何盟国领土内或在德国及任何国家建立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力。
背景及意义
从《凡尔赛和约》开始,国际社会就寻求以
国际法庭方式来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但一直未能付诸实践。二战期间,通过《圣詹姆斯宫宣言》和《
莫斯科宣言》,战后审判轴心国战犯的政治意愿在盟国间基本形成。由于《莫斯科宣言》只规定了犯罪地国家管辖,因此有必要订立一项条约来对那些无特定犯罪地的轴心国战犯实行国际管辖。
该协定是根据上述宣言精神签署的,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建立惩治战争犯罪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国际文件之一,对于战争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条约附件颁布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国际法庭的建立和后来的审判提供了依据。
协定全文
《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
(1945年8月8日签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法兰西临时政府和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欧洲 轴心国首要战犯起诉和惩处的协定。
考虑到联合国家历来公布的关于以追究战犯责任为目的的各项声明;
并考虑到1943年10月30日关于德国在被占领的欧洲各国土地上所犯暴行的
莫斯科宣言的规定,即凡曾负责或同意进行暴行和犯罪活动的德国军官、士兵和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员,都应当被解回到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和在各该国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予以判决;
还考虑到莫斯科宣言不应涉及首要战犯的集团,对他们所犯行并不拘于特定的地域性,他们将依照各盟国政府的一项共同决定予以惩处的协议。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本协定内被称作“签字国”)现经磋商并本着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利益通过其合法的全权代表缔结如下协定:
第一条 依照德国管制委员会的决定应建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对战犯进行审判,对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不论其作为个人或作为组织或集团成员的身分,或两者兼而有之而被起诉者,均具有同等性质。
第二条 本协定所述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权限和任务均规定于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中,条例为本协定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签字国均应采取必要步骤,以对掌握在其手中而应交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首要战犯进行起诉理由的调查,并为审判作好准备。签字国也应采取一切步骤,对不在各该签字国领土上的首要战犯为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理由和审判提供调查材料。
第四条 在莫斯科宣言中所规定的关于解送战犯至其犯下罪行所在地的国家的决定不受本协定影响。
第五条 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得以通过外交途径向联合王国政府递交声明参加本协定,联合王国政府向其他签字国和其他已参加本协定的政府通知每一有关此类的参加。
第六条 为审判战犯而已经设置或即将设置在任何一个盟国领土上的或设置在德国的国家法庭或占领区法庭的权限和审判权的规章均不受本协定影响。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应为一年。任何签字国有权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废约通知,在此情况下,提出废约通知为期一个月内,本协定当继续保持有效。解约通知对本协定执行过程中业已进行的审理或业已作出的判决均不应产生影响。
签字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文件一式四份,1945年8月8日签订于伦敦。每份文件以英文、法文和俄文缮就,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