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包括各项
征税或
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
税率,
征税标准(
从价或从量),
计税单位等。
税则中的
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
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
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
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
●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
税目只有一个
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
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
资本主义国家使用
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
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