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兴宁市人民政府是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兴宁市的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
历史沿革
兴宁建县时隶属
东官郡,隋改属
龙川郡。唐武德年间,改龙川郡为
循州。从此至宋、元,兴宁隶属循州。明代及清初改属
惠州。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划属
嘉应州。民国初年直隶于广东都督。民国4至25年(1915—1936年)先后隶属
潮循道、潮梅镇守使、粤东区绥靖专员公署。民国26年起,隶属
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1949年4月改称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解放后,先隶属
兴梅专区。1953年6月改隶属
粤东行政区。1956年3月,隶属
汕头专区。1965年7月至1985年,隶属
梅县专区、
梅县地区革命委员会、
梅县地区行政公署。
解放前
封建时期
一、县 署
元朝,县设达鲁花赤(掌印官)1员,主簿1员,典史2员。
明朝,废达鲁花赤,置知县1人,总揽全县行政、司法、钱赋出纳等政事;县丞1人(明洪武年间裁),掌管粮马巡捕;主簿1人(洪武置,崇正年间裁),掌管户籍;典史1人(永乐年间置),掌管监察狱囚文移。同时设教谕、训导各1人,负责学校行政任免、士习文风和生徒训迪进修。明朝期间,本县设十三都司和水口司,各配巡检1人,管理缉捕盗匪和盘诘奸宄。另置兴宁驿,分设县前铺、西路茅塘铺和东路小洋、莲塘、南木、留田、径心铺。每铺有驿丞、驿员等人,管理公文传递和来往官员的接待。
清沿明制,置知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各1员。县署内,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房。吏房管官制官规事务;户房管财务、地亩、粮租、契税、盐务;礼房管学务、礼俗、祭祀;兵房管缉捕、马政、递解;刑房管狱讼;工房管河道、水利、城工、桥梁建设。
顺治九年(1652年)设兴宁营,雍正十一年(1733年)改设都司(兼管五华),下设把总、千总,管理地方治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设治安总局。康熙十九年(1680年),调整明代驿铺:北路设罗岗铺、十三都铺,西路设茅塘铺、中道亭铺;东路设枫林铺、江坑铺、铁马铺、古楼铺、径心铺。每铺拨练兵20名,负责文书传递等工作。
二、里、保、甲
明朝洪武初年,全县设40余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仅有4都。后期,实行里甲制,以征收田赋,征派徭役及管理户籍。每里110户,从中推出10户丁粮较多者在10年内轮充里长。其余百户分10甲,每甲10户,挨户在本甲内轮当甲首。全县共设16里、160多甲。
清朝改里甲制为保甲制。每10户立一牌长,10牌立一甲长,10甲立一保长。这种保甲制又称牌甲制,比明代更为严格。清代后期,在乡村大办团练,分区建立民团,把团练与保甲结合一起。全县163个自然村,编为160保。
民国时期
一、县公署、县政府
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后,改县署为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增设参事1员,襄助政务。县公署下设民政、总务、自治、教育、实业等局。
民国16年(1927年)5月,县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为县长。县政府设民政、财政、总务、建设科和公路处、实业局、警察局。民国19年改警察局为公安局,裁总务科设秘书室。
民国24年(1935年),将民政、财政、公安。教育、建设等科局顺序改称一、二、三、四、五科(民国26年后又恢复原名称)。
民国26年(1937年),改第三科为警佐室,民国27年后增设军事科、兵役科、社会科、财政科。民国34年警佐室更名为警察局,为县政府的独立警政机关。
民国37年(1948年)5月,县政机构编制调整,设秘书室、人事室、民政、财政、教育、社会、建设、粮政、军事等科和合作、会计、统计、户籍、警佐、承审、庶务7室,以及指导员、技审士、督学等。
民国26年至38年5月(1937年至1949年5月),广东省第六(九)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保安司令部设在本县。首任及次任专员傅疆、李郁昆均兼县长。
二、区、乡、保、甲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因军阀混战,自治有名无实。民国11至19年(1922至1930年),全县分设16区、367个乡镇、2959里。
民国22年(1933年),又推行自治。民国26年,全县缩编为6个区、63个乡镇,实行联乡主任制。全县设联乡办事处6个,每处置区长、区员、事务员各1人,录事2人,区丁数人。各区设警察所(或分驻所),置巡官、警长和警员。同年4月,依缩编区域成立乡公所62个,附城区公所1个。乡公所置正副乡、镇长各1人。
民国35年(1946年),颁发缩并乡镇办法。全县6个区分为29个乡、1个镇,置正副乡长各1人,乡队副1人,所丁数人。各乡设保甲,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负责管(清查户口,监视人民言行)、教(进行宣传)、养(摊派各种捐税)、卫(组织民团)等4项任务。全县543保、5830甲。
解放后
一、兴宁县人民民主政府
1949年5月18日兴宁解放后,23日成立兴宁县临时工作委员会。6月1日,撤销县临工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兴宁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旧政权所属机构及各公立学校。6月19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1人,下置秘书室、人事室和财粮、交通、文教、卫生、社会、公安、军事、训练8个科以及税务处、物资供应处、政工队、看守所、招待所、卫生院等部门和单位。同年10月1日,公安科改为公安局,增设粮食科、民政科、建设科、工商科。10月,成立南方银行兴宁支行。12月,税务处改为税务局。
二、兴宁县人民政府
1949年11月,县人民民主政府改称兴宁县人民政府。县级机构随之变动,撤销社会、军事、训练3个科,成立邮政、电信、电话3个局。1950年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兴宁支行和县合作社等部门。
1954年,撤销粮食科成立粮食局并将邮政、电信、电话合并为邮电局。1954年撤销建设科成立水利科、农业科、林业科,增设计划委员会、统计科,撤销工商科成立商业科、手工业科。
三、兴宁县人民委员会
1955年6月,兴宁县人民政府改称兴宁县人民委员会。撤销县政府秘书室,成立县人委办公室,新设工业科、农业人民银行兴宁支行。撤销文教科,分设教育科、文化科。
1957年县级机构进行整编,调整后设24个科局。
1958年,县供销社与县服务局合并称县服务局,同年又并入商业局;文化科与教育局合并成立县文教局;财政、税务、保险支公司合并称县财政局,并成立县监察室。同年11月,兴宁、平远两县合并称兴宁县,县政府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增设兴宁县科学工作委员会(翌年改称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物资科、外贸科、电力科、燃建科、轻工业科、冶金科、化工科、机械科;复设劳动科;撤民政科设立生活福利部;改体委为体育科;合并农、林、水利科为农林水利部;合并邮电、交通为交通邮电部;合并税务、财政为财税局;合并文教局、卫生局成立文教卫生部。
1960年撤销生活福利部,恢复民政科;撤销交通邮电部,设交通局、邮电局;撤销农林水利部,分设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撤销电力科、燃建科、冶金科、化工科、机械科,设立工业局和手工业局,增设农垦局、畜牧局;改物资科为物资局;撤销文教;卫生部设立教育局、文化科和卫生局。
1961年,兴宁、平远分县后撤销农垦局、畜牧局;财税局分为财政、税务两局。1963年撤销科委,增设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农办、多种经营办、知青办、统计局、农机局、县供销社、工商局,改体育科为体委,改劳动科为劳动局。至1965年,县人委设有32个工作机构。
四、兴宁县革命委员会
1966年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委员会机构逐渐瘫痪。1967年初,造反派夺权。1967年4月18日,县级行政事务改由驻军为主的县“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文化大革命”办公室、学习毛主席著作办公室和生产指挥部。1968年4月12日成立以驻兴宁解放军支左部队负责人、革命干部代表和群众组织代表组成的“三结合”的兴宁县革命委员会,党政财文大权归属县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县革委会设办事、政工、生产、保卫4大组,下分设16个办公室和12个工作站。
1973年4月,整编机构,恢复委、办、局、科建制。撤销4大组和12个工作站,重新设立两委(县委、县革委)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并按各局(科)工作性质,归口分管34个工作部门。
五、兴宁县人民政府
1981年,兴宁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兴宁县人民政府。原有机构基本保留,撤销城建办,分设建委、环保办,人事科改为人事局,外事科改为外事办,科技局改为科学技术委员会。增设侨务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司法局、计量局。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并按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县级各委、办、局的领导班子。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设1室、3办、8委、21局共33个工作部门。
县直属单位下伸至区(社)的机构有税务所、财管所、工商所、房管所、粮管所、畜牧站、交管站、邮电支局、银行营业所、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政治、业务实行县和区(社)双重领导。
五、兴宁市人民政府
1994年撤县设市后,保留原有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变。
1996年,根据省和梅州市的统一部署,实施市、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市直机关由66个精简为48个,镇级机构仍为29个镇。
1999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工商局、质监局划归省垂直管理。
政府机构
工作部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兴宁市公安局
兴宁市民政局
兴宁市司法局
兴宁市财政局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兴宁市水务局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兴宁市审计局
兴宁市统计局
兴宁市林业局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属事业单位
兴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兴宁市公路局
中央省属
中央、省属驻兴宁市部分单位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兴宁市气象局
各乡镇政府
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兴宁市罗浮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新圩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罗岗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宁中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新陂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黄槐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
现任领导
行政区划
兴宁地处粤东北部,总面积2105平方公里,310平方公里的
宁江平原是广东十大盆地之一。兴宁建县于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1994年撤县设市,现辖17个镇、3个街道(兴田街道、福兴街道、宁新街道、罗浮镇、罗岗镇、大坪镇、黄槐镇、黄陂镇、叶塘镇、新陂镇、合水镇、龙田镇、石马镇、宁中镇、永和镇、径南镇、坭陂镇、新圩镇、水口镇、刁坊镇),总人口118.3万,城市人口31.5万,素有“
华侨之乡、文化之乡、
足球之乡”之美誉。
办公地址
兴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