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
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清
俞樾《俞楼杂纂·丧服私论·论独子兼祧之服》:“一子两祧,为
乾隆间特制之条,所谓礼以义起也。
道光间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
不杖期。”《老残游记续集遗稿》第六回:“不怕等二老归天后再还宗,或是兼祧两姓俱可。”
俗称一子顶2门。即兄弟2门或3门只生有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
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火后代,实际上允许
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在香港因沿袭旧律,故兼祧婚制度曾长期存在。后于1970年7月10日颁布的《修订婚姻制度》中予以废除。香港现行法规定:1971年10月7日以后,“任何人均不得缔结兼祧婚姻。”但在以前已建立的兼祧婚姻,及双方所生之儿女,其地位及
合法权益均受保护,不受任何影响。
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换言之,他两个是同一辈的。
宣统不是同治的儿子,也不是光绪的儿子,但他名义上是过继给同治。
解决独子出继使得自家绝后这个问题的实际需要以及在特殊条件下民间对兼祧特例的模仿使得兼祧制度应运而生。兼祧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皇室和军队特例到民间习惯再到国家
正式制度的发展历程。兼祧制度之中有三个重要的
亲属关系,即兼祧子与本生父母关系,兼祧子与兼祧父母之间的关系,兼祧子后娶之妇的
法律地位。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废除了兼祧制度,但是,之后它仍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存在于民间习惯之中并为国家法律所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