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价值是指
股票的市价超出
行权价格的差额。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放
股票的会计处理》规定,与
股票期权有关的补偿费用可采用
内在价值法计算,即在计量日,只有当
股票市价超过
行权价格时,才确认并计量补偿费用。但如果在计量日
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
股票市价,则不确认补偿费用。所以
内在价值法下多数固定型
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
内在价值为零,即
股票市价和
行权价格的差额为零。同时,应用
内在价值法计量补偿费用时,当
股票市价发生变化时,
内在价值也跟着变化,所以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需要对
期权补偿费用进行调整。
例:某
公司于1995年12月1日与其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
股票期权计划书,允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面值为2元的
普通股20000股。1996年1月1 日为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被授权人可以在未来10年内行权,
行权价格为20元,授权日的
股票价格为25元。同时,授权协议条款表明服务期满2年后,授权人才有资格
行权。
1、在1996年1月1日(计量日)确认
期权补偿费为20000×(25-20)=100000元,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2、递延补偿费用作为
所有者权益的
备抵账户,需要在
管理人员的服务期内(2年)进行
摊销,在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为: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
公司管理者完成了授权时规定的劳务而没有
行权,根据
公认会计原则,在
期权到期时,不需调整补偿费用;然而若管理者没有完成授权时规定的劳务(如提前辞职离开公司),则已估计处理的补偿费用必须调整。如假设
公司管理者于1997年1月1日辞职离开公司,公司需作如下分录以调整补偿费用:
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要充分揭示有关
期权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披露有关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
股票期权费用、
行权期、
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等。对已确认的
期权要说明确认基础和
计量属性,对尚未确认的要说明理由。使用
公允价值法的
企业还应披露报告日期
期权的
公允价值,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及假设,由于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的损益和处理方法,这些信息有助于
股东了解
公司整个的
财务状况。
1.
内在价值法无法真实地反映
股票期权的
成本。由于国外通常规定,确定性
股票期权计划的
行权价不得低于期权发放日
股票市价,因而股票期权在发放日的
内在价值通常为零,但实际上该期权本身肯定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2. 由于确定性
股票期权计划对员工而言更容易实现,所以其价值应大于不确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但在
内在价值法下,由于确定性股票期权行权价一般都等于(或大于)发放日的
股票市价,内在价值不存在,往往不用确认费用,而不确定条件的期权计划却要确认更多的费用,这显然不合情理。
内在价值法和
相对价值法在实务中的使用范围都很广,各有利弊。
内在价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一系列比较系统的,比较完整的模型运算来全面了解一个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时如果模型的建立是正确的,模型的假设是准确的,那么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得到一个非常精准的结果;其缺点在于结果过多地依赖于假设,假设条件过大而且比较复杂,并且往往不能得到足够的支撑这些假设的信息,因此这些假设的准确性就打了
折扣。相对
内在价值法,相对价值法最显著的优点就是非常简单、非常透明。选择一个参照
公司,以相同的
市盈率或
市净率来对比一下,很快就能得出被评估公司的价值或价格,但是使用这种方法的难点在于这个世界上没有两家完全相同的公司,所以完全可比的公司是非常难以寻找的。退一步讲,即使找到一组非常相似的
公司来进行比较,这些可比公司之间的市场定价是否合理,合理的情况下又是否能作为
目标公司的参照等问题都无法确定。并且一组可比
公司之间本身的市场定价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样就给相对价值法在准确性上、可信度上造成一定的欠缺。在实践领域,国内
证券市场以前用的较多的是相对价值法,但是在国外投行的并购业务中,不管FDCF是多么的困难,多么的复杂,假设多么多,
公司价值分析仍然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工具。正因为
内在价值法能够全面了解
公司,能够防止分析人员或并购人员为缺乏支撑的决策提供保障,所以近几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得到越来越多的全面的应用。
成本法也称
重置成本法,使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
公司价值实际上是对
公司账面价值的调整数值。这种方法起源于对传统的
实物资产的评估,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评估,而且着眼点是成本。成本法的逻辑基础是所谓“
替代原则”: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他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代替品所需的成本。因此,如果投资者的待购资产是全新的,其价格不会超过其替代资产的现行建造成本扣除各种损耗的余额。
成本法在评估
公司价值时的优点是
账面价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成本法以历史成本的
帐面价值为基础,而会计学上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批评,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成本法的种种非议。
历史成本原则是现代会计核算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会计原则之一,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应用。但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批评者认为,历史成本的最大特点是面向过去。从会计确认的基础看,历史成本会计是建立在过去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基础上的。不论
权责发生制还是
收付实现制,都是针对已发生的过去交易而言的。前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
现金收付。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建立在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
当未来自由
现金流量实在难以计算时,分析家经常转向市场。将目标
公司与其他类似的上市
公司进行比较,并选用合适的乘数来评估标的
企业的价值,这就是
公司价值评估的
市场法。
市场法的关键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十与被评估
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
公司的价值。
市场法的逻辑依据也是“
替代原则”。由于
市场法是以“
替代原则”为理论基础,以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为评估基准,所以市场法的假定前提是
股票市场是成熟、有效的,股票市场管理是严密的,目标
公司和参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是真实可靠的。
股票市场越发达、越完善、越有效,
市场法评估的公司价值就越准确。在
股票市场存在重大缺陷、不充分、不完善、缺乏效率的情况下,难以采用这种方法。
在运用
市场法时,选择什么样的
公司作为参照物对分析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交易所涉及的
公司、市场坏境和结构方式各不相同,如何确定参照物呢?从
内在价值的定义而言,可比公司意味着公司应当具有相似的未来
现金流量模式,以及一定的
经营风险或
财务风险。这些风险应当是相似的或者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可以量化的,这样才能对目标公司的
现金流量采用合适的
贴现率进行贴现。
除此之外,在非公开上市市场兼并中普遍存在的控制权溢价问题也无法在
公司比较分析方法中发现出来。作为
谨慎性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在决定兼并价格时通常要在交易价值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控制权溢价。当然,如果把参照物限定在最近发生兼并或收购活动的
公司,那么可比公司价值就变成了可比兼并价值。在这种模型中,可比性
公司的权益市场价值和调整后的市场价值都是根据相关交易的收购价格计算得出的。由于交易本身考虑了各种定价信息,由此得出的交易乘数中已经包含了控制权溢价。
在三种
折现法里,一般公认
现金流折现法最科学合理。但是这种观点的基本理由是认为只有
现金是“真实的”,会计利润不可靠,典型的论调是声称“
现金流是至高无上”。这种观点在已经发生的会计年度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在预期的世界里,难道
现金流量的真实度就一定超过利润吗?事实上,预期现金流量是在预期净收益的基础之上调整而得出的。有研究指出,在三种
折现法的对公司
内在价值预测的差异最终将集中在上述公式的终值确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