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
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
律师、
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
普通股的
股东,其持有该种
股票的增减变化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违反了
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
信息,是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
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3)
内幕交易扰乱了
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
信息,人为地造成
股价波动,扰乱
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