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吉福德和伊丽莎白·品乔(Gifford and Elizabeth Pinchot)首次提出内部企业家(intrapreneur)的
概念。他们写道:“今天的大企业常常因规模而饱受折磨。由于企业变得如此庞大,经理人在做决策时,常常不具备有关所欲解决的问题的个人知识。而传统上应对这一情形的办法是分权。不幸的是,单单依靠分权是不够的。在一个
等级制组织中,晋升可能来自对老板的忠诚和政治技巧。勇气、创意以及观察明显存在但却被忽视的事实的能力,不一定能导致成功。”在此情况下,大企业所需要的并非更多的半独立的部门,而是某种存在于组织内部的行事形近市场企业的企业家,内部企业家的概念由此脱颖而出。
其实,把个体从过度控制中解放出来,给他们以自主行动的空间,可以视为商业史的一个经典主题。例如,欧洲早期城市的发展正有赖于商人从封建领主手中获得某种独立,这不仅带来了一种探索的氛围,还直接催生了文艺复兴。这一“社会发明”导致了财富、知识的极大增加,人类几乎在所有领域都取得了飞跃。
归根结底,大型的多部门工业公司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发明。然而,大公司远离现实,更多地对自己的需求而不是对变化了的时代做出反应,裙带关系和企业政治猖獗,惯性和盲目成为难以治愈的痼疾。
另一方面,企业家除了自己和企业的服务对象以外,不需要取悦于他人,更多依赖于个人的努力和担当。这种个人化取向不仅不是一种限制,反而可以导向新生意的产生和新商业模式的浮现。在企业当中为这样的企业家腾出空间,是解决大企业病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