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工程
实现再就业的社会系统工程
再就业工程是一个特殊的就业问题,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努力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工程简介
再就业工程是劳动部推出的转变就业机制,运用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的作用进行激励和调节,促使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程”。该工程于1993年起在全国30个城市进行试点。
再就业工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利益得到充分重视和保护的制度特征,它不仅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意义十分重大的政治工作。
首先,再就业工程有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最重要一环。由于长期计划就业体制的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市场主体不到位,就业信息发布、传导及其对劳动力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很有限,市场在劳动力资像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撅配置效率低下。再就业工程适应转轨时期的需要,采取一种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手段统包统配、也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自主调节的应急性和过渡性措施和手段,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培育劳动力市场主体,沟通供求信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劳动力流动,最终为实现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走向市场,建立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机制奠定基础。
其次,再就业工程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客观要求劳动力资像在不同行业和部门之间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协作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劳动要素的专用性不断加强,新兴产业和扩张部门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本要求、专有技能要求不断提高,职业培训对劳动力就业、岗位转换的意义越来越大。由于人力资本投资和职业培训收益期较长,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尚未到位,再就业工程通过政府投入一定资金,针对结构性失业和下岗人员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教育,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转岗适应能力,消除劳动力跨部门、跨行业流动障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最后,再就业工程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统包统配形成了企业内部庞大数量的冗员,严重地制约了企业活力发挥和经济效益提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要求解放人的生产要素,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把企业内部天量畜余人员分流、释放,实现隐性失业社会化和显性化,真正做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缺乏安全网络的特定历史时期,实施再就业工程,组建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对企业数量庞大的富余人员实行“托管”,既解决了企业富余人员社会化、显性化问题,又避免了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直接冲击社会的巨大压力。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再就业工程开始在全国推开。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是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无基本生活收入的企业富余职工。
从1995年开始的5年间,在全国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再就业工程,通过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施、总结完善三个阶段的工作,组织80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并帮助其中500万人实现再就业。同时,在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000万人,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
1995年初,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提出了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
1、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凡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与劳动服务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安置费。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
3、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所需的场地、设施、能源等,应与有关部门协调,统筹规划,做好安排。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失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4、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可先进行试工,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试工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试用合格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单位。
5、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对劳动服务企业及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创办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资金,采取多方筹集和劳动积累相结合,必要时可用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补助。
1997年国务院10号文件把实施再就业工程同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密切联系起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从政治高度确立了再就业工程的地位,这使再就业工程从过去的简单意义上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变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和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下岗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决定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1998年3月,朱槠基总理在长春召开的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实施再就业工程事关大局,并就实施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提出必须解决的四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减人是关键;二是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是一个方向,是一项大的政策,是振兴国有企业的一项根本措施;三是对于符合政策的下岗职工一定要保证基本生活费,不能向社会一推了之;四是千方百计实施再就业工程,这是解决职工下岗分流的最终出路。
1998年5月14日至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全党同志和各级干部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搞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关键是要坚定信心、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江泽民强调,一是对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要把握好宏观调控力度。要坚持减员增效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有步聚地分期分批地加以安排和实施。二是对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要确定一些基本的程序和制度。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意见,不能放任自流。三是要把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把下岗职工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抓紧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社区的各自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会议确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
1998年3月,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下岗青工创业行动”的通知》,提出了把服务下岗青工再就业的过程作为帮助下岗青工再创业的过程的总体思路,着力于把下岗青工培养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创业者。《通知》指出,“下岗青工创业行动”以扶持、引导下岗青工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为重点,以就业服务和转岗培训为手段,为下岗青工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指出,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通知》还分别就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再就业培训等项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
一是对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要求其参加职业指导座谈会和进行转业训练。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者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并进行就业形势等教育。帮助失业者制定实施再就业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失业者进行转业训练,对培训考试合格者优先介绍就业。
二是对失业一年以上者,要求其进一步参加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或开展生产自救。对企业招用的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付给企业,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经企业试用不符合要求者,企业可以退回。对长期失业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后仍不能就业者,可到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生产自救基地从事生产劳动。
三是对关停企业中经劳动部门批准发放救济金的职工,一般只发给3个月,并要求根据本人情况参加上述再就业活动,直到其重新就业。对无故不参加再就业活动的失业者,将停发失业救济金。对参加上述项目后仍未实现就业者,还可延长发放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四是与有关部门协商,在资金、场地和税收等方面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和厂内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给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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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为准备阶段;1996年至199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1999年为总结完善阶段。
1994年初,再就业工程在沈阳等就业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失业人员较多的30个城市开始试点工作,其中上海、沈阳等城市取得了初步成效。1995年在全国300个城市全面实施,并逐步形成中国市场就业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常年性制度。1995年,全国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140万长期失业者和企业富余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1996年,劳动部在全国200个重点城市加大再就业工程力度。截至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分流及下岗职工人数总计1274万人,其中640万人实现分流,占50.2%,已实现再就业的433.5万人,占分流职工的67.8%。在未得到分流的634万下岗职工中,434.8万人得到妥善安置,或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已领取基本生活费,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2%。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相继出台了多种形式的再就业举措:
1996年1月,针对近两年来下岗女工比较多的问题,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从1996年起突出抓好“巾帼创业行动”,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巾帼创业行动“九五”期间力争帮助100万妇女重新就业。
截至1997年底,全国企业共有下岗职工115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87万人。在下岗职工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以不同形式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还有480万人需要再就业。 1998年末,全国从业人员6995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2067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71万人;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3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63万人。通过多种途径使609万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与上年持平。
1998年3月,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推出“下岗青工创业行动”,以扶持、引导下岗青工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为重点,以就业服务和转岗培训为手段,为下岗青工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培训计划
“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劳动部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并于1998年2月开始实施。实施这项计划总的方针是: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下,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相衔接,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下岗职工培训的重要作用,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培训;要调动下岗职工自学技能的积极性,并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给以鼓励;要发挥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作用,同时要动员职业教育、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其他社会办学机构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在1998年至2000年三年中,为1000万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1000万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对其中600万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通过努力,使下岗职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转业转岗人员掌握实用技能,自谋职业者增强创业能力。
具体任务:1998年300万人;1999年350万人;2000年350万人。劳动部确定“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重点:三年中,劳动部将对纺织行业的120万下岗职工、铁道运输行业的40万下岗职工、军工行业的40万下岗职工、煤炭行业的50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其他行业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人数。
下岗青工创业
下岗青工创业行动是由共青团中央联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引导广大下岗青工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而实施的举措。
青年兴业领头人是指这样的创业者,他们自立自强、艰苦创业,不但解决自己的再就业问题,并且带动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为了培养、扶持青年兴业领头人,各级团组织和劳动部门要联合举办培训班、组织挂职锻炼、提供项目信息、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下岗青工创业行动提出,要对广大下岗青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转岗培训和切合实际的就业服务。转岗培训,要充分利用劳动、教育部门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共青团系统的团校、青少年宫、活动中心、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训练中心等,以短期培训为主,对下岗青工进行实用技能培训,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就业服务,要发挥自身优势,并协调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等优秀青年所在单位优先吸纳下岗青工再就业,要依托现有阵地,为下岗青工再就业牵线搭桥,为他们提供场地、资金、信息、政策等多方面的服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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