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是指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现已为世界许多利用外资的国家所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合营企业或中国境内的其他
中外合营企业,以及用于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举办新的合营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额的40% (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再投资退还的税款汇出国外,不再缴纳10%的汇出所得税。
1、必须是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2、必须是已经缴纳了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6、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
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
税款的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的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1、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
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2、外国投资者计划用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我国税法规定,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40%的
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另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者开发海南经济特区,投资于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对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区内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的,可按我国税法规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
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