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庭,①军事法院内设立的分工负责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负责代表军事法院依法审判军职犯罪案件。②战争期间军队内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战时情况下的军职犯罪和战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审判完毕即撤销。③战争结束后为审判
战犯临时组成的国际或国内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战争犯罪分子,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组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④一些国家的军事审判机构,同军事法院。参见“军事法院”。
简介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
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基本介绍
纽伦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又有希腊等19个国家加入),据此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于同年10月18日在柏林接受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H.戈林、R.
赫斯等24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纽伦堡对这些德国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见战争犯罪、
纽伦堡审判)。
根据宪章规定,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 ,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
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
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
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
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
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
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
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
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
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
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
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
远东国际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
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12 月16~26日举行了
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
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
东条英机、
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刑事法庭
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
卢旺达
是根据
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中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曾经将具有军事法院性质的审判机关称为军事法庭。1931年9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发布的《革命军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
红军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指挥部及军事委员会分会之下,设立革命军事法庭。1954年1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同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通常情况下,军事法庭的组织形式是军事审判庭,由军事审判机关在审理某一刑事案件时依法成立。包括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有时,为审理特种案件成立特别军事法庭。1945年,山东军区发布的《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为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特于军事管理期间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等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卫戍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1956年,中国为审判日本侵华战争罪犯,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