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审判日本战犯而临时成立的特别军事审判组织。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等8人为审判员。1956年6月至7月,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分别判处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1956年4月25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当日由
毛泽东主席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据此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任命
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
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等8人为审判员。
在押的日本战犯中,有1017名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所剩罪行严重的45名,被分为4个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其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辩护人辩护。
1956年6~7月,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山西太原开庭,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中将师长
铃木启久,侵华战犯
富永顺太郎、
城野宏,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
武部六藏等45名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庭审调查证实,上述战犯积极参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罪行,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判处他们8~20年有期徒刑。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