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合用机场是既可军用,又可民用的机场,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机场的使用管理,原则上由机场产权单位负责,可根据双方需要和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分区管理。场区建设,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军民航专用设施应尽量分开修建,自成体系,自行管理。
2014年,全国
机场的
旅客吞吐量为8.31亿人次,军民合用机场尽管数量不少,但旅客吞吐量占比不高,只有6.5%。有分析认为,军民合用机场深度融合发展,将有助于扩大旅客吞吐量,缓解部分地方民用机场紧张的状况。
截至2017年,我国正在运行的军民合用机场共64个,占全国运输机场总数的28.4%。其中,
民航与
空军合用的机场多达59个,占比92%以上。
2015年,民航局与
空军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空军军民合用机场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见》,构建军为民用、民为军备、协调顺畅、优势互补新体系,建立联合维修、联合保障、联合管理新机制,提高空军军民合用机场平时飞行安全管控能力和战时飞行作战保障能力,共同开创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融合发展新局面。
使用管理方式有:①主要由军队提供有关服务保障的管理方式。②军队与民航自成保障体系,自行管理的方式。军民合用机场的开设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批准,军队、民航管理部门签订机场使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权益和责任。民航运输企业使用军民合用机场,实行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