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的知识和方法,对军人及其家属和军队社区提供各项服务的一种专业
社会工作。
其实施领域包括军事政治和
行政机构,军事医疗等后勤机构,军人家属福利设施,军队社区服务设施等方面。
美国远在殖民地时代就开展了
军队社会工作,1861年
南北战争以后有较大的发展。日本于1866年开展军队社会工作,制订了武士复员方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开始重视军队社会工作,公布了有关的工作法规。各国军队社会工作的共同内容主要有:对军人及其家属为国家所作的牺牲从优补偿;对退役军人(包括伤残军人)的就业、就学、就医、疗养、经济收入、家庭生活等方面实行优待;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和社会治疗;参与军队与社区合作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督导,等等。
在中国,虽然长期以来没有正式使用军队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名称,但是,从20世纪20年代革命军队建立之日起,实际上就开展了多方面的军队社会工作。30年代初期,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制订了《红军优待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建立了以优抚安置为主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军队社会工作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有组织地开展了这项工作。同时还开展其他方面的军队社会工作,拓宽了工作领域。如积极开展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活动,把军事干部和战士培养成为军队和地方都适用的人才。这种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对军队本身的建设和国家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如广泛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军队和地方共建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工厂、文明商店、文明学校、文明医院、文明车站、文明旅游区等等。这些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体现了中国军队社会工作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