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
已废止的税种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现已废止。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历史沿革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
(一)开征阶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从1983 年到1988 年,全国只有福建、广西等少数省区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收入也较少,1987 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到6 亿元。
(二)全面征收阶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进入了全面征收阶段。当年,全国除西藏、台湾外,均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89年的13 亿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亿元。
(三)双环节征收阶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原产品税应税产品继续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由此,农业特产税形成了对水产品、茶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产品既对生产者征收,又对收购者征收的双环节征收格局。
(四)简并废止阶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合并征收环节。二是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三是下调农业特产税税率,合并有关应税项目。2004 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2月17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正式废止
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国务院令,宣布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农业特产税,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法律程序。广大农民和农业特产品收购者从此告别了农业特产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2-12 09:35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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