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
指导思想
1.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①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②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金不是其惟一的生活来源;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④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及家庭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
2.强调坚持“自助为主、互助为辅”,采取储备积累的基本做法。自助为主是指农民个人是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个人缴费标准高、积累时间长则领取标准就高;反之,领取标准就低。互助为辅是指同一年龄段内的人保者,早逝者与长寿者之间可调节互济。采取储备积累模式是指着眼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起一笔资金,以实现平稳度过老龄高峰期的长远目标。
3.强调“坚持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这一原则主要是为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基本政策和务工、务农、经商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在同一社会保险体制内,保险关系可随人迁移,劳动者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这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强调“在个人缴纳(保险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根据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水平不平衡的状况,使实际操作更具灵活性。
5.对缴费标准变动的设计要适应农村经济不稳定的特点。农民经济条件好时可多缴费,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收入受影响时,可少缴或停缴。缴费标准变动后的领取标准,则最终取决于投保人的总积累。这样,可使实际操作具有灵活性。
6.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防御风险为主,基金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务、存入银行来解决。
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保险对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交费方式
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1)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2)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歉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3)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保险权益
保险对象的权益如下。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10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保险意义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中国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农民问题。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富裕和农业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全国的稳定、全国的富裕和全国的现代化。同样,不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健全和不完整的。
我国有8亿多农民,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解决,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民养老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此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格局,原来以集体组织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趋于瓦解,养老的责任又转由家庭来承担。但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正在弱化。主要原因如下:①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国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壮劳力也因此减少,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资源减少;②耕地逐年减少,而且分布不均,土地保障功能呈减弱趋势,导致农民作为生存依托的资源严重稀缺;③生育率的下降,使得农村人口呈现老龄化趋势;④由于城市化速度快,城镇就业机会增多和政策逐步放宽,每年都有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流向城市的人口大部分为年轻人,从而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希望难免落空。面对这种形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为农民晚年生活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深化农村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12:14
目录
概述
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