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结算,指的是
支付系统将在一定时点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
双边净额结算和
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
双边净额结算是指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
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
净额进行交收的
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例如,甲方从乙方买入1000股A股票(假定每股1元,忽略
交易费用不计),后又卖给乙方800股A股票,经过双边净额结算后,甲方付给乙方200元,乙方交给
甲方200股A股票即可。
多边净额结算是指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
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个交收对手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例如,甲方从乙方买入A股票100股(4元/股),乙方从丙方买入B股票200股(5元/股),丙方从
甲方买入C股票300股(6元/股),多边净额结算:甲方获得100股A股票,付出300C股票获得1400元;乙方付出100A股票,获得200B股票付出600元;丙方付出200B股票,获得300C股票付出800元。
1989年3月,由各国证券清算交收
领域专家组成的G-30小组(Group of Thirty)为提高
证券市场交割效率和降低风险,提出九项
结算交割作业建议(G-30 Recom-men-dation)。其中一项建议为推动银货对付
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将证券市场款项收付和证券的转账连结。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
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
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