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声誉和
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
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及其
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
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法检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组成
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实施条例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
品质、
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商品检验机构实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商品的
质量、规格、数量、重量、
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
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
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
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产、
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检疫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进出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
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