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在国外进行广告宣传,而应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
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1)由
公司设在国外的
分支机构负责。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有:一是由当地的负责人作
决策,
广告活动能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二是分支机构能主动了解和协助
广告媒介,保证广告的宣传效果;三是能增强国外代理机构的广告责任,对
广告发布地的
营销起到促进作用。
(2)公司的广告部门全权负责。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有:一是
广告计划与执行集中
领导,有利于统一规划、集中治理;二是广告调研、设计、制作的集中处理,便于提高
工作效率,降低广告
成本;三是便于对
广告效果进行监控。
(3)由本国
总公司与国外代理机构联合处理。这种方式兼有上述两种方式之长,是现代
国际广告中最理想的实施方式。
(1)在办理广告申请手续时,按我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凡出口商品需对外作广告,必须在产品的实体、
品质、特色、式样、
品牌和
包装等各方面通过检验,符合出口要求的方能办理对外广告手续。
(2)出口广告费用支付方式为:有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企业(一般指外贸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将其一年或半年度的广告宣传外汇额存放在外贸
广告公司的
银行账户上,然后委托广告公司在国外选择合适的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刊出后,国外的广告媒介将广告样品连同
广告费发票寄外贸广告公司,再由广告公司开具联系单会同广告费发票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持单赴
中国银行汇票。其中
人民币部分先从广告公司账上划去。广告公司拿到汇票后即寄往国外广告媒介单位。同时,广告公司还要按当天的
汇率开具人民币发票,向刊登广告的外贸公司收取
佣金。但随着我国
外贸体制的改革,这些规定有所突破,有的广告刊户可直接自带
外汇同
广告代理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