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的报检方式通常分为三类:
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申请出境一般报检和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其特点是已生产完毕、包装完好、堆码整齐、相关单据齐全,已具备出口条件;申请出境预检报检的货物,其特点是暂不具备出口条件。
时限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
提供证单
l.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装箱单,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出门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6.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经营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须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7.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单证。
申领证单
1.产地与报关地一致的出境货物,在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产地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在报关地换证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3.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申领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4.进口国官方要求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的,按照进口国要求申领相关格式检验检疫证书。
5.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由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的,按照合同规定申领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6.对于需凭检验证书结汇的大宗商品,按照相关要求申领“重量/数量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
填制规范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备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4.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语。
5.报检白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按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 HS编码:按《协调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填写省、市、县名,填制时,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于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目的地进行进一步细化。对于经过几个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地区作为该货物的产地。难以判定具体行政区名称的货物,如海洋资源,可填制为“中国”。进口货物复出口的,产地填制“境外”。
11.数/重晕: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第一计量单位填制完毕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数/重量。
12.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材质。
14.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载运货物进出境的国际航改编号。出境货物在报检时,一般只能初步确定运输工具种类,对于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一般还无法确定。因此,在填制报检单时,可只对运输工具类鬟进行填制,如“船舶xxx”。
15.合同号: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填写,或填订单、形式发票的号码。
16.信用证号: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对于不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应注明结汇方式,如“T/T”。
17.贸易方式:该批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
18.货物存放地点: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日期。应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H(2位)。
20.输往国家(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此项应与报关单中“运抵国”一致,如不一致,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法在海关正常申报。出口到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须办理加工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等许可类手续的出境货物取得的相关许可证或审批的号码。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10位编号。
23.起运地:出境货物的报关地。
24.到达口岸:填写货物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货物经海运至某口岸再陆运至最终收货地点的,按货物最终卸离船舶的口岸为到达口岸。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此栏。若没有则填“无”。
27.标记臣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
食品包装材料、
食品加工设备、
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29随附单据:按实际情况在随附单据种类前的“口”上划“√”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口”上划“√”或补填,并注明所需正副本的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由负责本批货物报检的报检人员手签或盖章。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