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
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
公证书。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
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
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如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须提供
死亡证明;
7、出生证或
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证,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
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
人事档案资料(加盖
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
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8、公证书在域外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大一寸证件相片(
张数:所需公证书份数+1),所提供照片应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相同。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
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备注: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
公证员。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
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
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
户籍证明或
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
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
养父母姓名,对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
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
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