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
分保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
准备金等项目
金额,按分
保费金额,借记“
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
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
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
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例】甲
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担
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
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
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进行分保。计算甲、乙两
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
税款。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
保费收入交纳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营业税。
营业额=500000×1‰=500(万元)
应交营业税=500×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