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reinsurance)也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
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
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业务种类
比例再保险
比例
再保险是指以
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
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
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
危险单位的
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
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
这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
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
自负额,自负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险人负责。前者叫做
险位超赔再保险,后者叫做
事故超赔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安排方式
在再保险经营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可供选择: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
保险业务的分入和分出,
分出公司和
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
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选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基本信息
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
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财险中比较多。
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
经营活动,经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
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
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
分入业务。
近30年来,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过同期
保险业的
发展速度。但是,全球再保险业的发展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
平衡状态,主要特征是:
发展中国家再保险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
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入总量占据世界
再保险市场的
主导地位。例如
亚太和
东欧非寿险分保比例分别为20.8%及22.4%,均高于世界上平均13.7%的分保比例,说明发展中国家直保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高于发达国家直保公司的再保险需求。由于发展中
国家再保险公司实力较弱,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导致了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占据了很大的
市场份额。以2005年为例,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上,
北美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的40.1%,西欧占36.2%,而世界其他地区总共仅占23.7%;在寿险再保险市场上,北美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的49.1%,西欧为42.1%,世界其他地区仅占8.8%。世界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
战略定位于
国际市场,尤其是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因此,一些发展中
国家和地区通过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并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保证国内再保险需求,保护当地再保险市场。
国际再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也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连续发生的5次全球性巨灾使
国际再保险市场蒙受沉重的打击,
市场进入短暂的
调整期,随着机构调整以及大量资金注入再保险市场,逐渐出现几家大型再保险公司鼎立的
市场格局。由于
世界经济进一步向
全球化方向发展,再保险业兼并与重组的趋势愈演愈烈,国际再保险巨头不断自我充实壮大。例如,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收购美国再保险公司,美国通用再保险
公司收购德国
科隆再保险公司,以及2006年6月
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安裕再保险公司。大规模的并购导致全球再保险市场
集中度较高,70%的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分别由全球前10大再保险公司占据。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将是巨人间的竞争。
在
组织架构上,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了
金融控股集团的
发展模式,实现集团
一体化管理,绝大多数的
主营业务子公司被设为
全资子公司。以
瑞士再保险公司为例,在其105家子公司和
关联公司中,全资子公司共计97家。
在业务结构上,境外大型再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为主,虽然也同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但直接保险业务规模较小,与再保险业务相比尚未达到一定的比例。瑞士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不仅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经营较大规模的直接保险业务。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其直接保险业务
保费收入占到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左右。此外,除再保险和保险业务外,
金融服务或
资产管理也是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的另一块主营业务。
首家由国家外汇注资
整体改制的国有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再集团”)在北京正式挂牌。这家由中央汇金注资40亿美元后顺利完成整体改制的再保险公司,也以361.49亿元
注册资本金成为
亚洲再保险行业老大。
中再集团是目前内地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也是我国内地惟一的国有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占有近80%的份额。2003年年底中再集团完成了自己的第一次重组改制。该方案是由财政部出资,
注册资本39亿元
人民币,旗下设立中国
财产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再
资产管理公司、大地财产再保险公司、华泰
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6家子公司。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
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
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
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
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