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制是地租剥削的一种形式,即租地农民同土地出租者按比例共分土地收获物的缴租制度。在中国,分成制与租佃制同时出现,始于战国末期; 终于土地改革完成时。在欧洲大陆国家,分成制盛行于封建后期,是由原始地租向
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过渡形式。特点是:农民提供劳动,封建主提供土地,经营资金、农具、耕畜与种子,或由农民提供,或由土地所有者提供或由二者按比例提供;产品在农民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按预定的比例分配,有农民和地主各得半数的“对分制”,有按土地、水、耕畜、种子、劳动力分配的五分制度。
它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从
总收益中获得各自的收入,代理人的报酬可定为:S(X)=aF(X)+Z
合种形式的租佃制,
佃户的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像犁牛、农具、籽种、住房,几乎都仰赖地主。所谓“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刍粮之费,百无一有”。他们“输气力为主户耕凿”,收获以后,“出种与税而后分之”,即先扣除种子与赋税,然后与地主按租佃契约所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通常地租为百分之五十,并因是否使用地主耕牛、农具有所增减。如有的地方将生产物分为五份:“田取其二,牛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陈舜俞
《都官集》2,《太平有为策·厚生》即地主得五分之四,佃客得五分之一。这种分配方式,叫做分成制。在分成制下,生产资料全部是地主的,同时产量的高低又直接关系到地主的地租收入,所以地主必然会对佃客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干预,实行
超经济强制。这类佃客,“非时不得起移”,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十四),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