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行制又称为“
分支行制”,其
特点是,法律允许除银行总部外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甚至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形成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这类银行的总部一般设在经济发达、通信便捷的大城市,从而有利于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指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如西欧、俄罗斯、日本以及中国等。
由于
银行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分散,因而易于
吸收存款,充分有效的利用
货币资本;同时由于放款分散,可以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带来总体回报率的提高,又可以在较大范围内
调剂资金,增强资金流动性。放款的分散性也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即使个别分支机构经营失败也不会影响到整个银行的生存。
现金准备方面,由于分支机构间调动灵活,就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就可相对降低准备金数额,减少非营利
资产占用。
5.实行总分行制的国家,一般银行总行的数目较少,但规模较大。因此,国家在进行
金融调控时,只要取得这些银行的积极配合就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从而降低了
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
总的来说,总分行制具有其他
银行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当今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