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税制指对税法规定的各种来源不同的所得,分别课以各种不同的所得税的一种制度。如对土地、房屋所得,课以不动产所得税;对薪给报酬所得,课以薪给报酬所得税;对证券存款所得课以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扣除标准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
税负轻重有别。例如,对劳动所得(如工薪)课以较轻的税,对非劳动所得(如利润、股息、红利、租金等)课以较重的税。分类制区分劳动与非劳动所得课以轻重不同的税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
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分类源泉课征,征收简便,征管成本低的优点。然而,其缺陷也非常明显,分类课征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
纳税人的
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却要交较多的税,不符合量能
课税原则。此外,分类课征由于采用分类的差别扣除和
差别税率,给纳税人通过不同类别收入的转移以进行逃避税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个人所得税在英国最早开征时采用的是分类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采用完全的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很少。
比如,甲有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收入等3项所得,而每项所得又恰好都是卡在费用扣除额800元上,那么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一分钱的
个人所得税。
然而,与甲月收入相同、但是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薪所得的人,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35元(24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为1600元,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额为1600元×10%%-25元
速算扣除数=135元)。
从上面例子不难看出,采用分类税制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两人的
税负明显不公。分类税制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
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
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
避税漏洞。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将个人的部分
经常性收入项目合并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收入来源的不同;而个人其他临时性、
偶然性收入则可以分项单独征收,避免了由于重复扣除费用带来的税负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