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
税基和
税率,分别计算
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
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
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
所得税的
税率,多为
比例税率或较低的
超额累进税率。
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营利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的
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
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此
税制首创于英国,但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不多见。
征管简便,可以通过
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
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
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 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