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常出现在
非贸付汇领域。根据
铂略咨询Linked-F对于最新非贸付汇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研究,源泉扣缴的
税务稽查应对、
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
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
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
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
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
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
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
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
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此源泉扣缴也称为源扣缴或
属地原则扣缴,它最多出现于跨境之
技术交易或者
技术贸易,例如中国企业向日本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日本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
特许权之
技术引进费,但依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得代扣交缴
预提所得税,那么这就是源泉扣缴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
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谓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
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
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
相关成本、费用的
应付款项。
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对
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