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即
个人所得税中的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
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
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
雇佣关系。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
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承揽合同、
技术合同、
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
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
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2、从
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
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
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
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
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
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
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
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
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
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 税率为20% 。例如: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1、个人取得的
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
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
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
工资总额,应当计入“
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
社会保险金和
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
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
工资标准,如
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澳门政府对所有赴澳工作的劳工依法收取
劳务费用。其标准:技术劳工为400MOP/月;非技术劳工为300MOP/月;制衣业为250MOP/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