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指刑事控辩双方(包括
公诉人、自诉人及其
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待证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纠和运用证据,认定
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份子、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
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
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在诉讼进行中,程序如何进行及许多措施的采取尤其是裁判的作出,都涉及证明标准问题,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确立可操作的,符合人类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推动诉讼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