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新派“刑法学旧派”的对称。西方近代刑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李斯特(FranzV.Liszt,1849—1930)、意大利的菲利(EnricoFerri,1856一1929)、比利时的普林斯(AdolphePrins,1845—1910)等。以实证主义决定论为依据,否定
自由意志论,从保护社会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并非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由于个人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的原因所致。
犯罪是行为人社会危险状态的表露,而社会危险状态或危险性又是由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错综交错所造就,因此国家并不是基于报复或报应的需要,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对具有反社会性或社会危险状态的人适用刑罚。反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根据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强弱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实行
刑罚个别化。刑法学新派对刑法学旧派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并与刑法学旧派进行过激烈的论争,对刑法学的发展和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参见“刑法学派之争”。